蔡甸法院发出首份物业服务支付令,化解物业纠纷新途径

2024-08-29
来源:网络整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居环境不断改善,物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如何疏通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堵点”,是法院化解双方矛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近日,蔡甸法院开出了全国首例物业服务付费令,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经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告仍未缴纳,物业管理公司向凯登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依法启动执行程序。

审判长收到申请后,认真研究案件事实,结合其长期办理物业案件的经验及前期查明的事实,认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确实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双方债权债务清晰、合法,并于当天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支付令。支付令送达后,大部分业主均已主动缴纳所欠物业费。

支付令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监管程序,立案后立即启动,可有效节省调解、审判等司法程序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质量和效率。下一步,蔡甸法院将认真总结支付令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中的成效,大力推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解决驶入“快车道”,不断创新诉讼纠纷前端解决机制,助力源头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法官同志,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监督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债务,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那么支付令与普通诉讼相比有哪些优势呢?

财产费用合同纠纷具有标的额小、涉案人数多、事实相对清楚、诉讼成本高等特点,支付令相较于普通诉讼方式具有更加突出的优势,可以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减轻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支付令是什么_支付令是怎么送达的_支付令是冻结所有银行卡吗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者担保,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提供金钱或者担保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申请。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申请无效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无效的,案件移送诉讼程序,但支付令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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