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迎监管细则出台。4月22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保证《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2日。
据介绍,《实施细则》按照《管理条例》架构,共六章80条,对支付业务规则变化以及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要求。
人民银行指出,《管理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明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支付属于储值账户业务I类
支付业务分部规划发布
2023年12月,《管理条例》正式公布,由于缺乏详细方案,《管理条例》中提出的很多改变至今仍未明确,这也让整个支付市场陷入观望状态。
《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配套实施细则也开始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对各项内容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一是将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法的对应关系。
具体而言,根据早前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不同,分为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服务。《实施细则》提出,将原有的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划归为储值账户运营类别一;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划归为储值账户运营类别二,运营地域范围保持不变。
原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可证划分为支付交易处理类别I,经营地域范围不变;仅开展手机支付、固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划分为支付交易处理类别II。支付业务重新划分后,相关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也应同步调整。
支付业务的调整分工还与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有关。根据《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地域范围、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最低限额。
《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例如,如果公司在住所地仅经营第一类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则无需增加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在住所地以外,每增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经营第一类储值账户运营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增加为1亿元人民币。
同时经营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其最低注册资本加值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以此计算,持有全牌照、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支付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4亿元人民币。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鹏博指出,业务类型划分清晰,将原有业务牌照全部划入新类别,不仅保证了原有业务和牌照的平稳过渡,还针对各机构业务和牌照特点,重新制定了更加直接、细致的监管条款,确保了监管的穿透力和全面性。
“对注册资本没有‘一刀切’式的要求,而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要求,这符合行业发展实际,也符合各类业态的风险对应需求。”王鹏博补充道。
根据超额回归法
净资产挂钩储备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关于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支付机构主要股东的含义,即出资额占支付机构资本总额10%以上或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同时,还增加了出资额或持股比例未满10%,但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如通过协议方式向支付机构派驻高管人员等。
在设立支付机构的审慎条件方面,《实施规则》进一步要求,支付机构还应当满足经营状况良好、支付业务许可有效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开展支付业务等条件。
对于这一变化,王鹏博坦言,加强股东管理是为了弥补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审慎管理的要求会影响一些不再开展实际支付业务而想出售牌照的机构,限制牌照交易市场,也可能影响已经取得牌照的机构后续的牌照续办工作。
此外,在备用金管理方面,《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用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实施细则》除了在多个章节中要求“健全、有效的备用金管理机制”外,还分阶段设定了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用金日均余额的比例。
《实施细则》指出,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依据,采用超额回归法确定。备付金日均余额分为不超过500亿元、500亿元以上至2000亿元、2000亿元以上至5000亿元、5000亿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五类,对应的备付金日均余额分别按5%、4%、3%、2%、1%计算。
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应满足额外的比例要求,但该类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目前尚无明确的分类。
在王鹏博看来,净资产越高,说明支付机构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低,盈利能力越好。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和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是保障支付体系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体现。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有额外的要求,也说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提升。
提供足够的过渡期
整改不达标的,将终止支付业务
按照要求,《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这一时间点也被认为是行业内支付机构整顿的关键时刻。但从《实施条例》来看,现有的支付机构将有比较充足的续约过渡期。
根据《实施细则》,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止,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2023年7月,人民银行披露了第六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换发信息,其中9家支付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7月。这也意味着,这批机构有望迎来长达4年的过渡期。
此外,第七、第八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2025年3月25日到期,共计18家支付机构将面临续办挑战。支付机构过渡期如何设定,还需看《实施细则》何时能正式实施。
在过渡期未到位前,支付机构也必须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实施细则》强调,现有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关于支付机构设立条件、净资产日均余额及备付金比例的要求。过渡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王鹏博表示,人民银行给支付机构留出了相对宽松的过渡期,预计《实施细则》发布后,相关支付机构将逐步行动起来,向相关规则靠拢。总体来看,《实施细则》的发布可以填补监管空白,持续推进支付领域的合规建设,有利于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各项重要概念内涵的明确,也能进一步保障《管理细则》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新旧业务平稳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苏溪智研首席研究员苏晓睿表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是对《管理条例》的有力补充,有助于在监管文件与支付业务之间搭建更加顺畅的桥梁。后续实施阶段,有利于引导支付机构充分关注业务细节,减少文件解读误区,为把合规主线贯穿业务全过程打下坚实基础。
人民银行还强调,《实施细则》明确支付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许可条件、审批流程等,推动行政许可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同时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对接方式等,促进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北京商报记者 廖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