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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发放的方式,增加了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正是因为金额是随机的。但令人担忧的是,结果的随机性,很容易让抢红包成为“赌博”的工具。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体中的红包接力游戏可以被认为是“赢或输小额金钱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随后而来的“红包接力”游戏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游戏方式一:手气最好的人进行特定倍数的接力游戏。这种红包接力游戏方式,组织者或参与者会根据小组人数,先发出小组中第一个幸运红包(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手气最好的人(拿到钱最多的人)会接手按照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发出幸运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游戏方式二:幸运者在群内会获得特定数额的红包。按照这种红包接力游戏方式,组织者或参与者会根据群内人数,在群内发出第一个幸运红包(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最终由抢到红包的幸运者(金额最大的获胜者)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给所有参与者或群内所有成员发一个固定数额(最高200元)的普通红包或一个更大的固定数额(从不低于200元)的微信转账(红包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然后组织者或参与者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重新发红包,选出运气最好的那个,如此反复,不断循环。
游戏方式三:手气最好的人接力发固定金额的红包。这种红包接力游戏方式,组织者或参与者会根据群内人数,先发出群内第一个红包(几个到几十个不等),手气最好的人(拿到最多金额的人)再按固定金额(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轮流发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类红包接力游戏中,依靠运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为判断每局游戏胜负的结果,而且成为每局游戏赌资分配的依据。
玩法四:押注红包金额。这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玩法,群主押注红包金额来猜测目标的大小,如果猜对了,奖励是倍数,否则,归群主所有。
四种模式中,所有参与者都有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涉嫌赌博犯罪,在“模式二”中,如果某个组织者用自己的资金发起每一轮幸运红包,并参与派发每一轮中最好的幸运红包(固定),那么这个组织者就有涉嫌“开设赌场”的嫌疑,那么这个组织者就有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四”已经是一个赤裸裸的“网络赌场”。
那么,上述微信红包接力游戏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犯罪?
2. 赌博分析:是否以盈利为关键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聚众赌博,牟利,或者以赌博为职业,或者开设赌场,是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具体而言,在上述三起微信红包接力游戏中,组织者、参与者参与上述游戏是否有“以获取巨额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是判断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
简单来说,就看微信红包接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单纯的玩玩、消磨时间,还是对每局的胜负结果和赢或输的金额抱有很高的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更大额度的返还金钱。
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其赌博获利数额为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为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都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可能构成“赌博罪”。
简单来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参与人数、赌资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从中抽取的利润达到一定数额,都会涉嫌构成“赌博罪”。
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应用法律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设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设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或者“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团的发起者或者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团的玩法具有赌博元素,那么红包接力团的组织者或者发起者就有可能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者技术提供者,微信官方或者腾讯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3 官员问责:必须“明知故犯”并获利或结清巨额赌博资金
对于参与者和组织者来说,根据行为、目的等维度区分有罪与无罪是相对容易的。
然而,作为技术开发者或者提供者,公众很容易陷入“菜刀无罪论”——即菜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但仅仅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了人,并不意味着出售菜刀的人就要受到惩罚,制造或者生产菜刀的人也一样。
对于“涉赌”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也同样如此,不能因为有人利用微信红包接力玩法进行赌博犯罪或者开设赌场,就认定微信官方或者腾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吸毒赌博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渠道、广告宣传、会员发展、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等”,被认为是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
显然,当微信群里的红包游戏涉嫌赌博时,微信赌博红包群能否认定为“赌博网站”,微信官方、腾讯是否知晓,是否从中牟利或提供大量赌博资金结算,是判定其是否构成“赌博网站”罪的关键。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否则,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认定为“明知”:(一)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或其他方式的通知;(二)向赌博网站提供各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明显不正常;(三)以销毁、修改数据、账簿等方式故意逃避执法人员调查,或者犯罪嫌疑人向行为人通风报信;(四)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明知。
显然,只要微信官方或者腾讯在得知相应微信红包群涉嫌赌博后,及时保全证据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举报或者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基本就可以“逃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微信接力红包游戏距离网络赌博只有“一步之遥”。
4. 赌博困惑:大部分普通用户缺乏识别赌博情况的能力
“该案涉案人员来自十多个省市,300多人,涉嫌赌资总额逾千万元。”
这是2015年8月浙江台州警方刚刚破获的一起“微信抢红包涉嫌网络赌博案”。这起案件的地域之广、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巨,应该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据媒体报道,记者从浙江台州警方获悉,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当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杨某等人以“微信红包”形式赌博的重大案件,该案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十多个省市,涉案人员达300余人,甚至还涉案境外数个城市,涉案赌资共计逾千万元。目前,台州警方已刑事拘留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6人为台州人。
其实,这并不是微信抢红包第一次涉嫌赌博,早在今年5月就有媒体披露,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抢红包的微信群,设置网络赌博游戏,诱导一些不知情的网友参与抢红包,最后却在赌博中败北。
与此同时,继台州破获“微信红包抢注涉嫌网络赌博案”后,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破获多起微信红包涉赌案件。
如前文所述,由于微信群抢红包赌博与正常的“连环红包”游戏类似,大多数用户可能不具备判断微信群是否涉及赌博的能力。
2015年,我收到很多微信用户关于微信红包赌博的咨询,主要问题有:“我损失很大,但不确定我参加的抢红包活动是否涉及赌博”、“我感觉我陷入了微信红包赌博,但我不知道如何举报”、“如何追回微信红包赌博输掉的钱”等。
这表明:1)普通网民或用户普遍缺乏区分“抢红包游戏”与“网络赌博”的能力;2)普通网民或用户普遍没有感知到或者发现微信官方设置的“红包群赌博”举报入口;3)普通网民或用户在参与微信群抢红包或者不慎陷入赌博时,没有收到微信官方足够的安全或风险提示。
事实上,由于微信群红包本身就具有随机性,抢红包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娱乐性和刺激性,而这种娱乐性和刺激性却成为不法分子从事网络赌博的前奏。
此外,由于微信红包本身并不违法,很多普通网民或用户很难快速区分正常的微信抢红包游戏与微信红包赌博,这使得微信红包赌博非常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
5 远离赌博:掌握微信官方举报方式是关键
不可否认的是,微信红包刚推出时,微信并没有预料到犯罪分子会利用微信红包和微信群从事赌博活动,这也是2015年各地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的关键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0月之前,微信官方确实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没有建立安全提醒机制。鉴于微信红包赌博必须依赖微信群和幸运红包,微信官方很容易在微信群聊中发放幸运红包时及时弹出安全提醒,告诉网友或用户“小心,不要参与网络赌博”等。
其次,没有快捷举报入口。目前,微信已经建立了朋友圈分享文章的举报机制,但对于利用微信红包在微信群内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不法分子,却没有快捷举报入口,这使不少受害网民不能及时挽回损失,也不利于阻止更多网民或用户参与赌博。
微信官方或可考虑在微信群或微信账号中设立网络赌博快速举报入口,方便网民快速上传微信群截图、网络赌博发起者账号等信息。
三是未及时与网监部门联系,对于接到网友或用户举报的不法分子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网络赌博的举报,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相关网监部门处理。
对于明显涉及网络赌博的微信账号,将暂时冻结微信支付功能或限制提现,防止赌资被快速转移。换言之,微信官方有责任完善安全或防范机制,不应让微信红包成为网络赌博。微信支付或现金不应成为非法赌资转移或提取的渠道。
但2015年之后十年,微信的举报机制基本建立,包括用户的举报机制、群组的举报机制,另外针对异常用户也建立了红包功能的限制机制。
如果用户在微信群内不慎陷入红包赌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快速举报相关微信群。
1.在群聊模式下,点击右上角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