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友支付两名员工为非法平台提供开户服务,判刑一年以上

2024-08-30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决书,披露福友支付的两名员工为多个违法平台提供审批和开户服务,累计结算金额超过300万元。最终,两人都被判处一年或更长时间的监禁。

两名雇员被判刑

根据那超、顾娴孝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那超、顾娴是福友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员工,2018年12月,张海峰(另案处理)和周天涯(被起诉)联系了那超,以及福友支付深圳分公司, 那超所在地,为张海峰、周天涯运营的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那超、顾娴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时未履行审查义务,将“杭州中银”等多个明显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提交总公司审批开户。在运营后期,被告那超、顾娴明知平台在未监督的情况下,多次接到上述平台用户的投诉,为该平台支付和结算300多万元。

最终,被告顾娴和那超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大厦 ×× 座 ×× 室被捕。据贝多金融介绍,虽然福友Pay深圳分公司的注册营业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但其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控方认为,被告人那超、顾娴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赔付、和解等帮助,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超、顾娴对起诉书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其中,顾娴还向法院返还了5万元的违法所得。那超、顾娴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公诉罪名成立。

根据判决书,被告那超、顾娴均被判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一年。同时,将 3 部手机、1 台电脑、1 份合同移送法院扣押,并依法没收;法院从被告人顾娴处扣押了 5 万元,并依法没收。

违规行为仍在继续

值得一提的是,那超的辩护人在抗辩中辩称,非法证券业务并不自动受到刑法的监管,福友集团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履行了法定管理职责。但实际上,一些投诉平台显示,关于福佑支付为714高射炮平台提供支付渠道的投诉数不胜数,解决率很低。

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_三方支付论坛_第三方友付平台

此前,新京报在一篇报道中指出,一家名为“上海福友”(即福友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名称频繁出现在被调查人与现金贷款、714高射炮平台之间的付款转账通知的短信中。

在被投诉人提供的 22 条短信通知中,有 19 条在 714 炮或现金借款应用的付款通知前明确标明上海福佑(3 月 2 日至 3 月 16 日)为服务提供商,其中 15 条无法明确查询或与其工商经营主体匹配。

根据公开信息,福友支付曾多次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而被央行罚款。2017年8月,福佑支付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3万元;2018 年 11 月, Pay 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央行上海分行罚款 6 万元。

另据了解,福佑支付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业提供托管服务。今年10月20日,中国检察网披露的信息显示,衡阳市郑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起诉犯罪嫌疑人魏某某。

据悉,2016年3月,深圳市易信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网络信息中介的名义在衡阳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福友支付进行资金托管进行P2P业务。知道公司建立了自己的资金池,虚构了融资项目,借了新钱还旧,他还是组织策划。

除了深圳市易信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外,杭州广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汇英金融)和杭州优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米财经)等P2P网贷平台的支付渠道也是富优支付。2018 年,汇英财富管理、优米财经因涉嫌非法集资而被警方调查。

据了解,福友支付成立于2011年,持有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法定代表人为张义群,控股股东为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集团”),持股比例为96.49%;上海天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3.511% 的股份。

2018年12月,A股上市公司京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铜陵京达电商有限公司拟以1.4亿元现金收购其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福佑集团3.6%的股份和控股股东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福佑支付1.64%的股份。

相关信息显示,福友集团的股权收购部分已经完成,而福友支付的部分股权收购需经央行批准后才能实施。也就是说,2 年后,晶达收购福优支付 1.64% 的股权并未获批,存在失败的风险。

此外,福友支付董事陈汉文也在职内因违规被质询。根据厦门银行今年9月披露的招股书,其独立董事为陈汉文。同时,陈汉文还担任交通银行外部监管人、福友支付独立董事、厦门国际银行独立董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2013〕34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规定,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任职。显然,陈汉文的实际任期已经超出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范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