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材料、销售货物等运费核算问题的具体分析与准则规定

2024-08-30
来源:网络整理

在本周会员问答环节,有财税会员对运费核算问题感到困惑:采购材料支付的运费、送货上门支付的运费、客户退货时卖方承担的运费、货物售出后提供运输服务所收付的运费该如何入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相关规定。

01采购材料付运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采购材料所支付的运费应当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

此外,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应用指南,企业购入商品,如果采购成本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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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销售商品并支付送货上门费用

在将商品配送至客户家中的销售业务中,运输费用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费用应当作为合同履约费用,按照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收入时结转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03 客户退货时运费由卖家承担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带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预期因转让商品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括由于销售退回预计退回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预计退回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将转移时预期退回的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的预期成本(包括退回商品价值减值损失)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照转移时被转移商品的账面价值减去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基于上述规定,我个人认为退货运费应当在销售时进行估计,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预计的退货运费发生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04货物售出后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运费、支付运费

在某些业务中,控制权转移后,卖方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提供额外的送货服务,卖方将向客户收取运输费用。卖方可以自行完成运输,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运输服务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卖方应当按照分摊至每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单独确认提供的运输服务收入。如果卖方委托第三方承担运输,并向第三方支付运费,且卖方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则应将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在运输服务完成并确认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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