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律师观点:蚂蚁借贷即使欠债50万(借贷最高还款额),也不涉嫌诈骗
很多朋友在我文章的最后留言询问,蚂蚁借贷等贷款逾期是否涉嫌刑事责任,是否会像信用卡一样以类似“信用卡诈骗”的罪名被追究。在这里,戴律师明确告诉大家,蚂蚁借贷不同于信用卡,它是一款合规的消费贷款产品。这款贷款产品的放贷机构可能不同(很多地方银行或者全国性商业银行都跟它有合作),但都是消费信用贷款。所以,只要你不是用假身份证或者其他虚假信息去贷款,哪怕你欠款三十万、五十万,也不会涉嫌诈骗。如果因为逾期被起诉,案件一般会以“金融借贷纠纷”、“借款纠纷”或者“金融合同纠纷”起诉,属于民事范畴。
大家都知道,自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信用卡欠款的定罪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这里戴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信用卡欠款超过5万元(单张卡额度,含临时增加,不含利息和违约金),一定要谨慎,不要心存侥幸。如果你既有信用卡欠款,又有蚂蚁借贷等消费贷款,还款资金不足,应该优先偿还欠款5万元以上的信用卡,然后再还信用卡,最后再处理这类消费贷款。
案例分析:兰某金融借贷纠纷案(2020)
2020年3月5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兰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2万余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兰某缺席的情况下正常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兰某在十日内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
案情摘要
兰某,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2018年3月17日起,被告兰某通过支付宝借贷平台向原告江苏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自2018年5月7日起逾期,截至2019年4月15日,逾期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元。江苏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催收未果。2020年5月15日,江苏银行将兰某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法院当日依法开庭审理,兰某未到庭。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被告身份证照片、蚂蚁借贷订单明细截图、《个人贷款授信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流水、江苏银行借贷欠款构成明细表、贷款明细、交易明细、公证、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法院均一一予以认可。
庭审中,江苏银行提供了如下证据:
兰某利用支付宝手机客户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实时照片进行实名注册,通过支付宝“蚂蚁借贷”与江苏银行签订《个人贷款授信合同》,取得借款资格。兰某于3月17日至4月15日期间通过支付宝“蚂蚁借贷”与江苏银行签订了18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合同中均载明收款账户为支付宝账户121×××@。另有签订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收款账户为网商银行;
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
贷款初始日利率0.03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戴律师谈金融:0.035%的日利率相当于1.05%的月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法折算成2.1%左右的先息后本金还款法,也就是大众所说的2%利息)。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每月6号(如遇节假日则不顺延)。合同履行地点为贷款人住所,贷款用途为消费;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上浮50%,未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上浮10%,为0%;未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包括宣布提前全部或部分到期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所还款项首先用于偿还借款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偿还,利息随本金一并偿还;还款顺序可以调整。遇到多笔贷款需要偿还时,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还款顺序和金额。
兰某签署上述《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后,江苏银行随即向兰某指定的收款账户足额发放了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后兰某自2018年5月7日起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到期后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5日,其尚欠贷款本金.27元、利息3571.7元、罚息及复利.5元,共计.47元。
因此,江苏银行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债务总额.47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债务本金.27元,利息3571.7元,罚息及复利.5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及复利,至实际还款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兰某不涉嫌诈骗,但须按约定偿还借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兰某借款案中的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方式虽然与银行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但兰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名认证、身份验证等方式完成了贷款申请、审批、提款等操作,其与江苏银行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江苏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兰益友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苏银行要求兰益友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若被诉违约,应当承担律师费用,江苏银行现就本案要求兰某承担律师费用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蓝益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视为主动放弃辩护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兰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15日,利息3571.7元,罚息、复利元,此后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同时,被告兰益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伍百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