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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进”与“顶进”读音相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将二者混淆。虽然只相差一个字母,但含义和法律效果却完全不同。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摘要
2022年10月7日,原告冯某签订了一份题为“蒙阴县某家具厂”的销售订单,购买三件家具(总价为人民币)。销售单上有手写的“元”字,销售单上“销售员姓名”一栏有“孙某”的签名。此外,销售单上的“温馨提示”一栏写明:1、签订合同:须经用户认真核对确认所订购家具数量、颜色、方向、型号、价格无误后,方可签订合同并缴纳定金,定金金额不得低于全款的20%。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定金不可退还。此外,“温馨提示”一栏有手写的“先付款后发货”,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2022年10月7日,原告冯某将人民币转给被告蒙阴县某家具厂。
后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存款人民币。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孙某达成购房意向后,向被告汇入人民币,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现原告表示悔过,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定金,实质上是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对于案涉人民币金额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签字的销售单上预付款一栏有手写的“人民币”,原告和被告均承认原告后来向被告转入人民币,据此可以推断原告向被告转入的人民币为定金,而非预付款。案涉销售单为被告的一份标准样本,从被告销售单上的“温馨提示”中,有关于定金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对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清楚。法律含义不同的“定金”和“预付款”两个词出现在同一张销售订单上,判决应当有利于买方。说明:被告支付了货物总金额的50%以上。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属于定金。2、原告拟购买的被告货物为现货,并非定制货物。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寻找下家的困难,但可以向原告索赔包装、运费等经济损失。但庭审中,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3、涉案销售订单有“先付款后发货”的约定,原告支付人民币后未付款,被告未发货,双方交易失败。支付定金仅是单方行为,不具备担保性质。无论哪一方对合同履行不力承担责任,支付定金的一方均可要求全额退还定金。但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但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对方在履行合同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且买卖合同中亦无此约定,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被告的经济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蒙阴县某家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返还押金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且上诉人也未向被申请人交付涉案家具,本案买卖合同的主要债务已无法履行。上诉人要求与上诉人解除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上诉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上诉人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在不能证明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只能主张不退还上诉人定金,要求对方退还定金的行为违反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意见

虽然“定金”与“首付”都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其法律效果却有天壤之别。
1、“定金”是法律术语,而“订金”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语,其实就是“预付款”的意思;
2.“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属于金钱担保,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性质,但不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保留金”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不具有担保的性质;
3、定金合同(实务合同)因交付“定金”而成立,是独立于主合同(如买卖、租赁、承包等)并从属于主合同的又一合同,交付“定金”属于主债务,其履行为单方行为,不成立独立合同,不存在所谓的主合同或从属合同关系。
4.“押金”一般为一次性付款,“预订押金”可以分期付款。
5、一方不履行主合同,情节严重的,适用定金违约金,但“定金”不发生违约金效力。标的物正常交付的,支付“定金”的一方只需支付剩余价款。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约,支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继续支付剩余价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用词、语句要严谨、逻辑性强,约定内容要清晰全面,避免前后矛盾甚至矛盾。比如,要明确约定交付的钱款性质,是“定金”还是“首付”?同时,还要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行终止,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一方未通知另一方,直接以起诉或者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可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的。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定金应当用于支付价款或者追缴。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设定留置权、担保、担保、承包费、定金或者定金,但对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定金的性质有约定,但对定金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方主张其构成违约的定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