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将限制账号功能或永久封号

2024-09-01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语:今日,微信发布关于整治新型传销诈骗行为的公告。公告称,近期发现有用户利用微信关系链,通过微信公众号实施传销诈骗,发布传销信息诱导用户关注、分享或直接参与。微信提醒,民众遇到此类诈骗行为,应立即通过合法途径向居住地或疑似诈骗账号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腾讯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今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关于整治新型传销诈骗行为的微信公众平台公告》,将对从事新商业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互助扶贫、国情帮扶等传销诈骗行为的包装类账号,限制账号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禁。

据了解,此类违规行为常常包括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线下线关系,根据下线人员数量、销售业绩计算支付上线报酬等;通过金融互助、扶贫、代理授权等方式诱导用户翻车,发展下属人员;下线人员必须通过代订商品的方式缴纳费用或者变相缴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此外,公告称,如用户遭此类帐号诈骗,应立即报警,微信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微博截图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21日,腾讯微信安全风险控制中心高级总监郑利鹏发布微博称,“关于传销,微信平台只允许两级分销模式(包括开发者自己),三级以上分销将被停止微信支付功能和帐号封禁。”

公告原文如下:

近期,平台发现有用户利用微信关系链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多层次分销诈骗,发布分销信息诱导用户关注、分享或直接参与,此种模式多被包装成新商业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互助扶贫、国援项目等,本质是利用关系链发展人员,形成多层次的上下线关系,根据下线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利润,与传销有异曲同工之妙,一定程度上具有传销、庞氏骗局的特征。

平台近期收到大量用户对上述诈骗行为的投诉,为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维护公众平台良好生态,按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规定,一旦发现此类诈骗行为,微信公众平台将对从事此类行为的账号进行限制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禁,并有权拒绝向运营主体提供服务。

当公众受到此类诈骗侵害时,应立即通过合法途径向居住地或疑似诈骗账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腾讯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违规示例:

1、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线、下线关系,并根据下线人员数量、销售业绩等计算并支付上线薪酬。

2、通过金融互助、扶贫、代理权限等方式诱导用户不断发展下属。

3、下线人员必须通过代订商品的方式缴纳费用或者变相缴纳费用,才能取得加盟​​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盟。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策解读了微信三级分发的“由来”。

一个不可否认的概念是,大部分做微信营销的人都认为这是一种革命性的营销策略。三级分销其实就是把原本付给渠道商的渠道费、广告费转移到直接支付给终端。比如一款保健品原本售价300元,如果在超市卖、打广告,大概要花原价的30%,现在商家决定不进超市卖、不打广告了,那么这30%就通过三级让利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终端消费者。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广大民众潜意识里认为这是传销犯罪,但基于互联网行业新模式不断涌现,互联网上众说纷纭,人们处于半信半疑的迷茫状态。本文试图理清这种关系,为互联网营销合规审计提供参考。我们从下面的“三级分销分析图”开始。

“三级”分布这个词语从何而来?

为什么这几年突然冒出三级分销这个概念?以前我都没听说过,现在总有人说“不限级数、招人的都是传销,三级分销受国家法律保护。”网上也有很多喷子,有很多帖子比较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的区别,解释的听起来很严肃。

微信支付公众号是什么意思_啥是微信支付公众号_微信公众号支付和h5支付的区别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严禁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随后,2005年11月《严禁传销条例》出台,正式颁布《禁止传销活动条例》。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传销活动定义为犯罪行为。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传销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也是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十人以上”;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传销犯罪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三个层级的界定。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是法律界限为背景,也是很多传销组织打着合法的幌子进行违法活动的伎俩。

三级布局的四个典型误区

1.避免无限制发展下线?

这是最大的错误。其实现阶段所谓的三级分配制,其实就是无限分配制,只不过该模式的倡导者把三级分配的概念给换了而已,所谓的三级分配,无非就是佣金的报酬以三级为限,超过三级就和你没关系了。以上面的三级分配解构图为例,其中“我”是目前的层级,“我”已经发展了第一、二、三级。如果分配是三级,那么“我”只能从自己发展了的第1到第3级的会员那里收取佣金,而不能从第三级发展了的第四级及以后的层级那里收取佣金。解构图中的“第一级”只能从第2到第4级那里抽佣金,第五级不能拿到佣金。另外,必须明白,每一级的平行会员数量是无限的。也就是“我”以下的一级可以由无数个会员组成,“我”又可以从每个一级会员那里抽取佣金,所以所谓的三级分配,其实是一个无限的分配制度。

2.三级分布不包括这一级?

这也是典型的错误,市面上几乎所有的模式都有这个问题,因为每个模式都设置了三级佣金,直到第四级才有佣金,这三级是什么呢?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界定,规定“传销组织内人员数量和层级的计算,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开展、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数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人员数量和层级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及其本层级”。虽然传销不一定构成犯罪,但仍可作为参考。该条款明确“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及其本层级”。说白了,如果把“我”这个层级作为“组织者、领导者”,那么三个层级就是“我”、“一级”和“二级”,如果加上“三级”,就成了四级分布。

3.如果有三个层次,那么真的有三个层次吗?

要解决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A发展出B1和B2作为第二层级,B1发展出C作为第三层级,但B2没有发展出C作为第三层级,那么问题来了,B2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这条线能算形成第三层级吗?看起来B2的线其实并没有达到第三层级,但实际情况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你就明白了。

在我国微信传销首例(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辩护律师表示“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没有发展下线,不构成三级以上,该部分人员的数量和金额也应当从轻计算”,但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的三级以上,意味着传销组织的层级应当在三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设立的传销组织层级为三级,因此所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都应当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尽管没有发展下线,也属于此类”。

4.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事吗?

抱歉,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并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三级就没有问题。因为传销的定义并没有说“三级”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其实如果超过了“三级”,“三级”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不构成“三级”,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三级”,但符合传销的条件,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活动,工商局最低罚款50万元,最高罚款200万元,这也是相当严厉的惩罚了。

国内首例微信三级分销案件被认定为传销

2016年4月6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了国内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的案例。这在国内尚无先例,值得重温。涉案金额较大,但只是利用微信作为传销渠道。比如南京陈志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陈志华自称是亚洲催眠师,以推广微信营销课程为名,进行传销活动。他们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旗号搞微信传销,但实际上他们还没有脱离传统的传销模式。

据介绍,案情如下:经查,2014年12月12日,当事人与李某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其定制开发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软件。2015年2月底,当事人公司推出的微信营销平台正式上线,销售玛卡、面膜、白酒、红酒、茶等产品。当事人在推广政策及加盟模式中约定,个人购买398元红茶面膜(或其他398元以上产品)即可以个人ID加入或成为公司微商。当事人可在朋友圈分享链接,按照1发展30的裂变方式,分层发展所谓的“一分店”、“二分店”、“三分店”,各级微商分店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公司的薪酬规定,上层微商根据下面三级微商的销售业绩计算获得薪酬,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了1000多人成为公司的微商。

岳麓区工商局认为,湖南益手益麦商贸有限公司在推广招商过程中,利用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方式发展微商,对加入的微信用户采取按分享顺序分级收费的模式,各级微商之间存在上线与下线关系,上线的报酬来源于下线销售业绩的固定比例。其特点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团队带薪”式传销相吻合。同时,作为电商企业,该公司开发微信营销软件,组织、策划、推广分级营销模式,承担了组织者、策划者的职能,应当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最终,该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本案中的微信营销手段其实在市场上非常常见,比如委托外部方开发微信H5页面,消费者以不低于一定价格购买,即可获得资格、分成、发展下线,金额其实并不高,只有几百元(与传统传销的几千、几万元明显有区别),佣金分成层层递增。最后倒霉的还是委托他人开发平台的平台公司,被罚了50万,对于初创企业来说,花费几万元开发费用,被罚50万,确实不是小数目。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处罚,可以想象,整个市场所谓的三级分销,都是传销。

当然,这种处罚以前没有发生过,也只是岳麓区工商局的意见,其他地方特别是司法机关还没有做出类似的判定,我其实对此持保留态度,但并不妨碍这种处罚造成三级分布模式的恐慌效应,人人自危,势必会影响到微商城平台的营销计划,我们建议微商城平台还是谨慎观望为好。

三级分销还能好玩吗?

如果有一个明确的答案,那只能说是玩不来。但是通过很多案例的研究,三级分销市场如果想要健康发展,必须重新审视这个模式,微商城平台、H5页面,如果想通过风险低的三级分销进行营销,就更需要谨慎了。

如果非要给出建议的话,我还是要深入浅出地解释一下什么是传销,了解了传销才能避免,按照法律上的定义,传销其实只有三种类型,一旦符合其中一种,就不是传销,否则的话,也不太可能是传销。第一种模式是拉人头模式,也就是根据你下线的数量和你下线的下线数量来计算报酬。第二种模式是会员费模式,也就是缴纳了一定的会员费或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之后,就有资格发展下线,根据下线的会员费或者产品销量来获得佣金。第三种模式是团队报酬模式,就是靠下线的销售业绩来作为对上线的报酬。

在解释完传销之后,我们还要解释一下直销,因为很多人对这些概念一直很混淆,一旦想要为自己辩解,往往会说出“我们是直销模式,让利的是消费者”这样的话。 (2)直销必须取得国家直销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以直销的名义开展销售。截至2016年3月,全国仅有73家企业取得直销许可证;(2)只能直销某些特定产品,其他产品一律不得直销,目前只能直销化妆品、清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和日用清洁用品)等六大类产品。(3)直销受到地域限制,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直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直销工作。分支机构应当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方设立服务网点,方便和满足消费者和直销员了解商品价格、退换货以及企业依法提供的其它服务。

三级分销最大的风险就是构成传销犯罪,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行政处罚的风险其实也很难避免(除非司法机关最终对前案作出相反的判决),为了避免犯罪行为,只能尝试构建商品销售“团队补偿”模式的分销体系。

司法解释规定,“单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报酬的‘团队报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别误会,这依然是传销活动)。但要注意细节:第一,要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即经营模式本身是从事电商或者微商,除销售商品盈利外,没有其他盈利模式,即不能存在混合多渠道经营模式;第二,产品要合理定价,成本要经过合理核算,比如一个杯子的成本只有100元,你就不能要求消费者花500元或者2000元去买,才算符合条件,要以合理传统渠道下的销售价格数额来计算。比如成本100元,渠道广告50元,利润10元,那么一般只能以160元为基数销售;第三,不容易让消费者买货,要引诱消费者“获得发展下线资格”,真实目的一定是卖货,至于条款如何优化,需要案例分析。最后,报酬一定要根据下线的销量来计算,级别越高,获得的奖励越多,但不能设置发展会员数、级别数等其他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看,三级分销模式最大的商业弱点并不是刑事风险,而是被微信平台直接“熔断”的风险。2015年2月15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关于整改微信公众平台多级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禁止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利用分销模式根据下线员工销售业绩获取佣金”和“以承诺收入等方式诱导用户发展人员”两种营销模式。如果要通过微信平台分销,势必会引发删链风险,而这种风险其实是比法律风险危害最大、最直接的,而且这种风险基本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这是最痛苦的方式。

无论三级分销如何发展,永远摆脱不了传销的阴影。对于互联网市场的新兴模式,营销的合规性审核必须成为互联网初创企业的重要一环。不要仅仅想当然地认为“大家都这么做”,将这种从众观点作为论证手段。(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根据36氪、亿邦动力网、网法工匠、微信公众号腾智律师等报告整理;文/马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