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4-09-01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

关于《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效解决银行业务等候时间长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印发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本着简化手续、便利操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提升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便于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和精神,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满足个人日益增长的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支付需要通过银行办理,如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基本生活开支,偿还住房和车贷,购买基金、证券和保险产品等,个人支付结算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商业银行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环节薄弱,很多居民还习惯于现金支付,对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新兴电子支付方式的接受程度较低,个人支付结算需求与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存在一定的矛盾。近期,这一矛盾尤为突出,银行网点、柜台出现严重排队现象。必须从体制机制上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这一矛盾。

二是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支付体系发展的最新成果。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取得重大进展。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已在全国推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已在部分省市运行并将在全国推广,中国银联银行卡支付系统运行良好,商业银行内部支付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快速发展。支付体系不断发展,大大提高了支付效率。为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支付体系发展的最新成果,《通知》对充分发挥支付体系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结算是重要的金融服务,只有加强管理,把管理融入服务,以管理促进服务,才能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通知》强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各银行要加强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支付结算便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问:《通知》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

一是简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办理流程,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制手续,拓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功能,明确个人外汇业务收费标准,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二是大力推广个人支票和银行汇票的使用,完善信用卡还款处理,积极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三是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拓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划转、代理收付、跨行存兑。

四是提高ATM取款交易限额,增加银行自助设备配置,拓展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提升电子支付服务质量,推动自助服务和到户服务发展。

五是合理配置网点柜面资源,优化用工组合,加强柜员培训,有效提高柜面业务办理效率。

六是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

七是做好宣传,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问:《通知》对电子支付服务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提高ATM取款交易限额。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交易限额由目前的每卡每日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限额内综合考虑客户需求、服务能力、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卡单次及每日累计取款金额。

二是加大银行自助设备配置力度。银行应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商场、学校等金融服务需求较高的场所,加大销售终端、自动取款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缴费机、存折再入机、多媒体查询终端等自助设备配置力度,提高人均自助设备拥有量。

三是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升电子支付服务质量。对于相关管理规定未强制要求在柜台办理的支付业务,应在电子支付业务中设置相应功能,拓展电子支付业务种类,满足上门服务的支付结算需求。同时,银行应加强电子支付风险防范,提升电子支付服务质量,实施优惠的手续费率,通过吸引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提高业务离柜率,缓解网点柜台压力。

小额支付运行系统包括_小额支付系统运行_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四是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的离柜交易,办理时无法提供业务办理凭单的,银行应约定客户通过自助机具打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件等方式及时或定期发送业务办理信息,尽量减少通过柜台收取凭单。

问:《通知》对缓解银行排队现象有哪些措施?

答:《通知》中的措施很多,如个人需要通过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时,银行可在办理首笔转账支付业务时,依据客户在付款凭证上的签字情况,将客户活期储蓄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允许个人合法收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无需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即可方便地办理各类结算;推广个人支票、银行汇票,减少现金使用和“现金搬家”现象;改进信用卡还款业务办理,鼓励信用卡持卡人通过转账还款;提高ATM取款交易上限,分流银行卡柜台取款交易;增加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改善上门服务等等,这些都有利于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有利于缓解银行排长队现象。

问:为什么要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答:目前,居民银行活期存款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二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都是以活期存款计算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功能上: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除可以办理现金存取外,还可以办理汇款、账单、银行卡等转账支付业务。因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涵盖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按照现行规定,个人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到银行办理签订账户协议等确认手续。为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方便个人通过储蓄账户办理各类转账结算,《通知》简化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手续,规定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首次转账支付业务时,相关凭证上的签字即为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个人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同时,《通知》还扩大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转入收入功能,允许个人将合法收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付款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答:为防范公款私存、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现金、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经常项目制要求,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5万元以上款项时,支付单位应当出具合同、协议、完税凭证等证明该笔款项确属个人合法所得。上述规定虽然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防治作用,但单位与个人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上款项的情况日益增多,给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划转造成了一定的不便,特别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每笔5万元以上的支付,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通过电子渠道可以即时完成钱款的支付,但必须先向银行提交纸质支付凭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的速度。

另一方面,《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在打击私存公款、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资金监控体系。与现金支付相比,非现金支付具有强制追溯、可追溯的特点,有利于监控资金结算。

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办理程序。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支付单位可以单独出具支付依据,也可以在支付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原因。但支付单位必须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个人的合法收入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支付单位利用此规定从事套取现金、偷税漏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予以报告。

问:如何理解《通知》关于“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的规定?

答: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共事业单位办理代收业务时,往往要求缴费人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单位办理工资发放等支付业务时,通常都在同一家单位开户银行为全体职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种做法迫使个人在多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仅限制了个人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也不利于个人对自身金融资产的管理。为逐步改变这种现象,《通知》规定,银行不得通过与代收付款单位独家合作的方式,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付款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使公众和代收付款单位可以在任意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共事业服务费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和发放。

问:现在有了银行卡,刷卡付款很方便,为什么还要推广个人支票、汇票?

答:不同的支付工具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适合不同的支付需求。银行卡简便快捷、方便时尚,目前已成为个人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个人支票和银行汇票使用方便、费用低廉、适用范围广。例如,目前居民购买汽车、房屋、基金等交易时,其支付方式多是从一家银行提取大量现金,再存入另一家银行,存在大量“现金转移”现象,造成巨大的人力资源浪费,也给资金安全带来隐患。银行汇票特别适合此类交易支付,只需要付款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给收款银行存入即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省推广银行汇票已颇有成效。以2006年为例,江苏省银行汇票交易笔数达249.6万笔,金额达1亿元,占全国总笔数和金额的44.2%,占全国总笔数和金额的44.3%。银行汇票在居民购车、购房、证券投资等支付时已被广泛使用。可见,从全国范围看,银行汇票仍有很大的潜力和利用空间。再如,随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建立,以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个人支票使用的外部环境逐步改善。个人支票在居民主动支付水、电、煤气、电话、学费等费用时,具有很大的优势。例如,学生交学费时,只要在开学时带上父母或自己开具的支票,学校就会将其存入银行。因此,应充分发挥个人支票在主动支付领域的优势。

问:《通知》提到信用卡还款可以跨银行还款,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银行信用卡跨行还款问题比较突出。实际操作中,持卡人大多先从借记卡发卡银行提取现金,再到信用卡发卡银行存入现金,给持卡人和发卡银行都带来不便。为此,《通知》规定,银行要鼓励信用卡持卡人通过转账还款方式还款。对于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可通过将信用卡与借记卡或同名银行账户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对于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的借记卡或其他银行银行账户发起收款指令。付款银行审核收款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无误后,应当受理。

问:如何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促进跨银行支付业务发展?

答:小额支付系统全天候运行,为金融机构提供大额、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应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功能和作用。一是要积极推广各类小额支付系统业务。二是要优化部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普通借记业务只需客户与收付款银行签订协议,无需收付款银行签订协议;普通贷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支付授权协议完成,实现工资、水电费的自动划转支付,改变原来办理普通借记业务需要付款人、付款人银行、收款人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三是通过银行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的资金在不同银行之间自动划转存管。

问:为什么提高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的限额?

答: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借记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支付的活跃度,5000元已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现金支付需要。《通知》将借记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的交易限额由每卡每日5000元提高到2万元。商业银行可在此限额内综合考虑客户需求、服务能力、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卡单次及每日累计取款金额。考虑到信用卡、准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是消费,与兼具电子存折功能的借记卡不同,每张信用卡、准信用卡在ATM机上每日累计取款交易限额不进行调整,信用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限额仍为2000元,准信用卡每日累计取款交易限额仍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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