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应用在全国迅速普及,与此同时,不少不法分子试图利用第三方支付应用牟取非法利益。近日,我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第三方支付牟取非法利益的隐匿、窝藏犯罪所得案件。犯罪团伙转移网络犯罪资金237万余元,共牟取非法利益9.8万余元。
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郑某要求吴某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转移网络犯罪资金,吴某根据转移金额收取5%的返利以获取利润。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润,吴某又陆续发展了16名下线,逐渐形成了以郑某为首的网络犯罪团伙。郑某通过吴某将受害人发的支付宝红包密码转发给自己的下线。吴某及其下线收到密码后,登录支付宝,输入密码抢支付宝红包,再将抢到的支付宝红包提现到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卡上,再将银行卡充值到微信钱包。通过微信扫描支付二维码、微信转账等方式将网络犯罪资金转入郑某提供的微信账户,再将现金提现交给上线。
经法院审查,郑某、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隐匿、窝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隐匿、转移、买卖或者以其他方法隐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信网络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大量不法分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支持,并从中牟利,进而衍生出相关的黑色产业链,如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买卖、出租等。电信网络犯罪一旦得逞,将给人民群众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由于犯罪分子分工明确,骗取的资金一旦到账,就会迅速拆除、转移,用于转移犯罪资金的账户多达几个甚至几十个,有的资金甚至被转移到境外,难以追回。电信网络犯罪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的“毒瘤”。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对电信网络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态度,实施精准打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检察官提醒
明知转出的资金是违法所得,却依然用微信或支付宝收红包帮助转钱,涉嫌隐匿、窝藏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帮凶,坐牢,得不偿失。同时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或成为诈骗目标。
文 | 谭莉
评论 | 梁红
编辑 |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