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一审第82号
公诉人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芳芳,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山东省邹平县人,汉族,大专以上学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23年3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逮捕,该局江南分局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23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等候审判。
辩护律师是浙江无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磊。
被告人颜婷婷,女,1997年8月12日出生,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因本案于2023年3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刑事拘留,并于2023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等候审判。
辩护律师是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晓兰。
被告人孟宋,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山东省高青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本案于2023年3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刑事拘留,并于2023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等候审判。
辩护律师为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2023)婺检行诉1548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颜婷婷、李芳芳、孟松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受理本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鹤、助理检察官柯汉燕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芳芳及其辩护律师叶蕾、被告人颜婷婷及其辩护律师许晓兰、被告人孟松及其辩护律师张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目前,本院已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以来,王A、王B(均另案处理)合谋在北京市朝阳区齐达大厦写字楼七层设立工作基地,并与被告人李芳芳、姬鹏飞、李子燕、陈宏伟、杨柳(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招募员工,通过微信、网站推广等方式招揽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德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北京德瑞资产评估事务所,通过微信、网站推广等方式招揽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以北京中天金税税务师有限公司、北京中税金信税务师有限公司等名义,未经正规审计、评估程序,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制作虚假审计、评估报告,并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售虚假报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明,1.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以王一号、王二号为首的北京德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4家涉案单位共计出售虚假审计、资产评估报告30万份,违法所得合计2500余万元。
二、2022年以来,被告人李芳芳、颜婷婷、孟松伙同另案处理王二号,收购北京首君嘉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国际大厦设立工作基地,自行招募员工、招揽业务,在未经正式审计、评估程序、人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并向全国各地大量出售虚假报告,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芳芳、颜婷婷、孟松参与的北京首君嘉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共计出售虚假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一万份,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0余万元。
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李芳芳、颜婷婷、孟宋被公安机关传唤,案发后,李芳芳提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颜婷婷提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孟宋提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李芳芳、颜婷婷、孟松通过制作、出售未经实际审计的虚假审计评估报告,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李芳芳在某些犯罪事实上系共犯。李芳芳、颜婷婷、孟松均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李芳芳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提请法院对颜婷婷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孟松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方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服刑。
辩护律师叶蕾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芳芳犯制作虚假证明文件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存在应从轻处罚情节的,认为应当从轻处罚:1.被告人李芳芳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李芳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芳芳已退还部分犯罪所得,愿意退还剩余犯罪所得并缴纳罚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芳芳仅在涉案德瑞公司任职,该员工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属共犯,其持有首骏公司32.5%的股份,但没有管理该公司。其投资25万元,截至案发仅获得20万元分红,公司连成本费用都未赚回来,公司300多万的营业额大部分用来支付中介佣金,公司账户留存50万元,是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法定代表人私自转移的,希望依法追偿。.涉案公司虽然出具了大量审计、评估报告,但并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较小。6、李芳芳系初犯,综上,恳请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颜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服刑。
辩护律师许晓兰对起诉书对被告人颜婷婷的指控无异议,但存在应当减轻或者减少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1.被告人颜婷婷自公安侦查阶段以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陈述犯罪情况,对其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颜婷婷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颜婷婷主动退还违法所得2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颜婷婷目前已怀有身孕,悔罪心态良好,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判处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判处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闫婷婷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被告人孟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服刑。
辩护律师张小宇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宋的定性无异议,提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孟宋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孟宋系自愿;3、被告人孟宋作案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4、孟宋已退赃15万元,并明确表示将继续退赃,对其判处缓刑。
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查明,庭审期间,李芳芳提取违法所得29万元,颜婷婷提取违法所得4万元,孟宋提取违法所得5万元。
被告人颜婷婷、李芳芳、孟松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扣押记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合同、鉴定委托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收据、自首过程、人口信息;搜查记录、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审计鉴定报告;证人王1、王2。证据包括被告人李芳芳、颜婷婷、孟松的证言,被告人李芳芳、颜婷婷、孟松的供述、辩解。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构成要件,且相互印证,本院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方、颜婷婷、孟松通过制作、出售未经实际审计的虚假审计、评估报告,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罪。公诉机关认定指控属实,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方方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方方、颜婷婷、孟松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方方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罚金须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颜婷婷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须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告人孟宋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须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对被告人侵占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被扣押、冻结、查封的其他财产,由扣押、冻结、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你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鲍大金
人民陪审员钱慧云
人民陪审员曾根昌
2024 年 3 月 28 日
代理书记员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