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工伤赔偿48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儿子搬运物资坠楼身亡
刘某与妻儿子小刘于2013年4月28日入职兴宁市萝岗镇某门店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门店也未给小刘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8月29日,小刘在门店搬运物料时从二楼墙壁上坠落,送医院抢救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对簿公堂。2015年9月30日,兴宁法院判决门店向刘某夫妇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万元、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扣除门店此前支付的1万元,共计1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店仍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刘某夫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赔偿难以执行
兴宁法院立案后,执行赔偿款50万。事后发现,被执行店铺及负责人刘先生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采取拘留刘先生等执行措施均未成功。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原是亲戚,因事故而结仇。刘先生认为店铺与小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店铺是租来的,他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需要赡养,又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50余万的赔偿款。申请人刘先生夫妇平时以收废品为生,多次向法院反映经济困难,其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他们发放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
终于达成分期还款
2018年6月14、15、16日,兴宁法院执行法官、镇村干部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亲属表示愿意协助调解并提供流动资金。近日,经各方努力,双方当事人在兴宁法院达成执行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于6月27日支付20万元(包括各项补助或救济费用),其余28万元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