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微信红包、转账引发纠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引关注
微信红包礼物
法官:
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称为“红包”。按照中国民间习俗,发“红包”通常意味着自愿赠送,不需要归还。
微信转账借贷
法官:
微信转账不具备“赠与”的含义,如果不能解释为赠与或其他原因,一般会被视为借贷。不过,在交往过程中,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1314”、“520”,通常被视为赠与。
提醒
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现实的法律问题。如果初衷是为了送礼,无论使用微信转账还是红包,都要牢记这个初衷;如果初衷不是送礼,最好要表达清楚,通过各种形式明确钱财的性质,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等行为十分常见。然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转账与红包产生的经济交易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不同,红包属于赠送,转账属于借贷。据此,判决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申请微信红包和转账
引发争议
刘女士称,自己于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两人相识后不久,周先生就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她借钱。2020年至2021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给周先生转了人民币100万元,但经多次催款仍未收回。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本身就包含“赠与”的含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作为其生活开销,属于刘女士的赠与,无需周先生偿还。对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钱,周先生虽然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在此方面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外,考虑到周先生是向刘女士借钱还款,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钱应视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当偿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转账和红包不一样
不具备“礼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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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的支付,但两种支付的性质应当根据微信软件不同的功能属性进行区分认定。”法官在庭审后指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了日常通讯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而微信红包正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称之为“红包”。按照中国民间习俗,发“红包”通常是自愿捐赠,不需要归还。
微信转账不同于红包,不具备“赠与”的含义,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一种支付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若主张该款项性质为赠与,则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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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9元和1000元的情侣转账性质或有不同
情侣间的红包、转账等行为十分特殊,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双方往往持有不同意见,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尤其是200元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情的。
值得一提的是,情侣之间转账999.99元与转账1000元的性质可能有所不同,前者由于具有特殊意义,不符合借贷习惯,往往被认为是赠与,而后者则可能被认为是借贷。
何女士时不时给男友朱某发微信转账520元、1314元、999.99元等金额,还经常附上情话。分手后,何女士认为合计1.2万余元属于借款,要求前男友偿还。法院审理后,其中8304元认定为借款,部分转账和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不认定为借款。
法院认为,何女士在微信上先后给朱女士转账,且部分金额比较特殊,如999.99元、1314元、520元等,且备注有特殊含义,这些金额并非一般借贷习惯中的整数。结合何女士的生活经历和借贷习惯,可以推断何女士转账的真实意图是祝福、爱意或赠与,而非朋友之间的借贷。
但微信转给朱某的3800元、1000元、900元的用途均未注明,且在微信聊天中,朱某还承诺偿还部分钱款,并给何某开具了一张借条,表明朱某承认向何某借了部分钱,该笔款项应视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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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既需要个案裁判,也需要精准的司法标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一旦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就支付事宜发生纠纷或者发生分歧,在一定条件下,微信支付方式确实可以成为认定支付性质的重要考虑因素。
但在具体案件中,赠与或转账并不一定受到支付方式或金额的限制。发少量微信红包也可能是借款,发大量微信转账也可能是赠与。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的微信红包都归为赠与,把所有的微信转账都归为借款。如果付款人能够通过微信消息、红包指令、其他通讯信息或借款协议证明微信红包是借款,那么微信红包的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收款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付款人有赠与的真实意图,收款人的赠与也符合事实逻辑,那么微信转账的性质就是赠与。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意图不明确,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为了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各自的权益,建议对微信红包、转账等作出注明、说明,或通过其他方式约定、明确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
明确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性质,既需要个案裁判,也需要更加精准的司法标准。希望最高法院加强对这一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为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性质认定提供规则和方法。
规则确立、标准明确,纠纷就会减少,权益就会得到维护,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合法制报、南方都市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