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缴纳海关税款的便利性,提高税务仓储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2018,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1、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行的横向联网,实现海关、财政、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的海关税务信息电子流转,实现税款电子存储。
企业可以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目前,系统可以支付以下类型的税费:进出口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递延利息、滞纳金等。
2.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应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操作规范》(见附件)。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库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挪用或扣留关税;
(3) 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务电子签名数据消息的法律效力;
(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遵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系统安全运维管理规范;
![]()
(6) 遵守海关总署的其他有关规定。
4、进出口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卡和经营人卡,具备网上办理业务条件的中国电子口岸用户;
(2) 与海关、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3) 遵守海关总署的其他有关规定。
5、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6、海关有权终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docx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规范
海关总署
六月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