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提供物业费水电费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足以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2024-09-04
来源:网络整理

SPC:未能提供物业费用、水电费和原始付款凭证的转让记录,不足以证明合法拥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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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了房屋入住通知书、装修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前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和物业费、水费、电费的原始付款凭证、 等不符合举证要件,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

仪器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1) 最高法民深7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基本信息略。

诉讼律师:省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居住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峰,公司总经理。

诉讼律师:省略。

一审第三方:武陟县**房地产有限公司 居住地:略。

法定代表人:尹*亮,公司总经理。

诉讼律师: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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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再审申请人李*刚因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一审第三人--武辰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第1378号民事判决具有规定的情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中。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本案。审查现已结束。

李*刚申请再审,指控:(1)2019年6月23日,李*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产东升源2号楼1单元201室、202室,房款分别为元、元, 总计元。所有购买价格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房地产公司。2018 年 6 月 10 日,房地产公司向李先生*开具了房屋付款收据,该收据与银行转账对账单相印证。之后,李*刚多次要求房企签约,办理备案手续,但房企始终推卸责任,拒绝办理。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刑事案件被拘留,账目、账目被查封,故通知李*刚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在一审法院封存前仍已签订。(2)李*刚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用该房屋,李*刚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改判,仅停止对李*刚购入的东升园2号楼1单元201号财产的扣押和执行,并未停止对202室财产的扣押和执行。由于李*刚的家庭规模很大,李*刚一次买了两套房子,供六口人一起住。为了方便年迈的父母生活,在2018年的装修过程中,李*刚将涉案房屋,即东*元*栋*单元*201号和202号连接起来,共享使用。李*刚买下涉案房屋时,他的夫妻、父母和孩子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因为孩子到了结婚年龄,2020 年 12 月,李*刚在别处为孩子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但该房子是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后购买的。在本案中,有关处所实际上已构成一个整体。为了保护李*刚及其家人的居留权,应立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扣押。

本院认为,李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应再审理。

经审核,李*刚提交了李*刚于2018年9月7日提交的《东升苑2号楼1单元202室入住通知书》、《装修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前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用银行转账记录和物业费付款凭证原件, 水费、电费等不符合证据要求,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占用涉案房屋的。

李*刚以家多为由,声称自己在涉案202号房屋中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刚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主审法官 冯文生

评委 曾宏伟

评委 于猛

6月 29, 2022

法官助理 王欣天

业务员 刘慧珍

该条中的程序法目前无效,可以引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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