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洪市法院沱牌法庭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视频庭审中,女方拒绝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却坚持要支付,双方情绪激动。我们平时见到的都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但本案当事人却拒绝对方支付抚养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儿子2014年起就跟着我生活,我请求变更抚养权。我是一名乡村医生,有收入,有能力抚养儿子。我愿意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费用,拒绝被告为我儿子支付任何费用。我不想再与被告有任何联系。”原告李玉芬(化名)说。
“我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但必须支付抚养费。虽然我在外地工作,收入不高,疫情防控期间收入也受到了影响,但作为父亲必须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我坚持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成年,请求法官满足我的要求。”被告人张胖刚(化名)激动地说道。
离婚协议:儿子由被告抚养
但原告已抚养孩子多年,想改变监护关系。
李玉芬与张胖刚2007年1月相识相恋,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下儿子张亮(化名)。起初两人感情不错,但儿子张亮出生后,随着张胖刚外出打工,两人相处的时间开始变少,逐渐产生误会和不信任。最终,两人于2011年6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张亮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女方十分舍不得儿子张亮,女方父母因不能像往常一样陪伴孙子而心情低落,经常想念孙子张亮。 2014年初,因张胖刚需要外出打工,女方及父母希望张亮能随他们一起生活,男方便与女方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张亮自2014年2月6日起与女方共同生活,张亮的抚养权仍归男方所有。张亮的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决定支付多少抚养费。此后,张亮一直与母亲李玉芬一起生活至今。2020年1月,李玉芬将张亮告上法院,要求由自己抚养张亮,并自己承担抚养费用。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保障被告人的监护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调解过程中,男方同意张亮的抚养权归女方,并愿意按月支付抚养费给女方。但女方坚持男方不要支付任何费用。作为一名每年处理百余起各类家庭案件的民事法官,他从业以来从未遇到过一方坚持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坚持不支付的情况。张洋法官随后耐心地向女方李玉芬讲解法律,告诉她离婚后,孩子无论是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都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仍然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但李玉芬还是很坚定,认为自己有能力独立抚养儿子,自己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不想和前夫有任何牵扯。男子觉得女子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是在剥夺他作为父亲的权利,情绪十分激动。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儿子张亮由原告李玉芬抚养,被告张胖刚自2020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李玉芬支付儿子张亮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岁。
法官意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人张胖刚作为父亲,对儿子张亮既有抚养的义务,也有抚养的权利。原告李玉芬虽然独自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不能剥夺被告人张胖刚的抚养权。而且,被告人张胖刚依法支付抚养费,也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张亮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告人张胖刚对儿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