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和刘英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的了解,两人对彼此都有好感。2012年10月1日,两人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三个月后,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刘英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小倩。
2018年9月5日,因性格差异及长期缺乏沟通,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离婚后,小倩的抚养权归刘英所有,永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如超过三个月未支付抚养费,永强需额外支付1万元。
离婚后,刘英并未立即把小倩接到自己身边抚养,而是将她寄养在周口父母家,直到2020年2月,刘英才把小倩接回自己身边抚养。此后,刘英多次催促永强支付抚养费,但永强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
2021年3月,难以独立抚养小倩的刘英无奈之下,以小倩的名义将永强告上法庭。她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永强拒绝履行义务,拖欠抚养费近三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永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其每年支付抚养费。
永强辩称,作为孩子的父亲,我应该支付抚养费。但从2018年离婚到2020年2月,我一个人把孩子抚养长大,还交了学费。而且我现在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刘英要求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过高,她要求按照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小倩父母离婚后被寄养在周口,至2020年2月。永强自2020年2月起未支付抚养费,拖欠至今的抚养费应当支付。小强请求多支付1万元作为永强按照违约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永强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且应继续按照协议支付抚养费。故法院判决永强自2020年2月起每月向小倩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倩年满18岁,另向小倩支付抚养费元,并驳回小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夫妻离婚后,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可以选择由一方直接抚养,也可以双方轮流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就抚养的时间、方式、数额等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费和抚养费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大多数情况下,父母离婚后,孩子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并与其一起生活,另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间接抚养。直接抚养与间接抚养相结合,有利于保证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
但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可能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子女有权要求拖欠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由于需要抚养的子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子女的监护人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帮助子女维护合法权益。
为了离婚后能够按时得到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若未按时支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督促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前夫或前妻拒绝行使探望权、不允许其见子女、或前妻或前夫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等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免除。探望权、子女姓名等与支付抚养费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纠纷、更改子女姓名纠纷等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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