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计划付款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确定乙方公司资产为人民币7000万元,甲方收购乙方60%股权作价为人民币4200万元。就甲方支付股权转让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应遵守: 1、甲方于(月)前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费人民币 元,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四川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2、乙方于(月)前配合甲方到银行更改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或将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及公司财务印鉴交甲方保管。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委托其保管的自印章和公司财务印章,否则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或负责人)承担。3、甲方收到乙方自印章和财务印章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作为发货和保管的凭证。4、甲方存入怡和公司账户的资金必须用于收购乙方60%股权,不得挪作他用。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日期:四川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周兴平60%股权转让前的一切债务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周兴平承担。四川华府正宇养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申报人:2011年12月24日代理记账业务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税、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须在协议中注明,口头协议无效。2、甲方应于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按时将单位合法经济业务票据送交乙方(乙方每月可取送票据一次),提供纳税申报所需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私章等)。如甲方未及时送交票据、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导致乙方延误各项纳税申报的,由甲方负责。3、甲方按时送交经济业务票据、提供各种印章,乙方应按时担任甲方代理纳税申报,各项税收申报延误的,由乙方负责。4、因乙方票据遗失、书写、计算错误造成的税收罚金、滞纳金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帐外偷税、提供虚假票据、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出纳人员应每月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户、现金账户余额。6、甲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款项,否则合同无效。期满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视为合同延续,期满后不续签的,合同终止,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7、甲方在合同期内,如地址、电话、银行账户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有任何变更,应在非纳税申报期三天内、纳税申报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日)的同一天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8、本业务协议到期或终止时,如甲方聘用乙方人员,在业务协议期间,如发生凭证、账目、税务等问题,乙方概不负责。9、甲方:每月代办凭证不超过一张,无特殊核算要求(如超出要求,服务费另行协商)。10、约定期限:按月,付款方式:每月,除每会计年度帐簿及报告资料费200元、工商年检代理费200元、失能保险代理费200元外,合计费用为11元。本业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2、会计人员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收取账单,部分单据列举如下: 1、公司本月开具的发票及相应的单据(存款单、现金交付单、现金收款单、交付单、发票收存情况等); 2、公司取得的采购发票及相应的支出凭证(支票存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