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法庭举证环节的“常客”,尤其在涉及民生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在诉讼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也越来越多。但目前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提交,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则。实践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只是将微信聊天窗口截图,直接提交或者打印出来。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一旦成为关键证据,能否查证属实,都是一个问号。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易被删除的固有缺点,甚至可以通过软件生成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录屏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针对庭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诉讼参与人可从截图打印、屏幕录像提交、现场演示、身份核实、有效质证等五个方面进行改进。
最常见的做法是将微信聊天窗口内的内容截图后直接提交,或者打印出来提交。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操作简便,只要使用常用的截图程序,就可以选取并复制与你主张的事实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支付记录等静态内容。但现实中,很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难以阅读。因此,无论是截图后以图片的形式提交,还是打印出来后以打印件的形式提交,在保证满足证据三大特征的同时,建议你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清晰的字迹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微信聊天记录的背景或字体很花哨,一些聊天窗口被人为缩小到很小,一些聊天内容副本颜色很深或很浅,这些都会给验证聊天记录内容带来障碍。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副本时,最好字迹清晰易读,避免需要再次提交。
完整元素
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应为未经篡改的原始数据,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在截图前还需要考虑元素的完整性。有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缺少聊天时间、聊天对象信息、首行或末行文字不完整、群聊中不显示昵称等。因此,在截图前需要做好准备,尽量让微信聊天内容的所有元素都显示在截图中,并在截图群聊内容前开启“显示群成员昵称”按钮。此外,还要注意点击重要的图片、文件等后再单独截图提交。
按顺序排列
微信聊天记录通常都是多页的,有时候也会看到几百页、几千页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在提交或者查阅时不小心打乱了微信聊天记录的顺序,哪怕只有一页,也可能无法从中获取准确有效的信息,甚至可能造成误解。所以建议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后按照时间顺序从前到后整理好,然后对页码进行编号后再提交。
使用录屏程序录制微信内容并提交,可以直观展示微信记录内容,也适用于所有微信聊天内容。不仅可以复制文字记录、图片等静态信息,语音、音视频、微信转账、红包等需要播放的内容都可以复制。部分当事人还会使用时间戳等新型取证方式。录屏具有成本低、操作简便、效率高等优点,但也存在内容冗余等缺点,建议提交录屏文件时注意以下三点:
内容相关
只需提交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聊天记录,无需展现当事人沟通的全部内容。因此,在提交聊天记录时,应选择与诉讼请求相关的部分进行记录,避免过多无关信息。此外,还建议对录屏文件做书面说明,明确说明录屏中某一时刻出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重点内容,并注明证明目的等信息。
缓慢拖拽
有些人录屏时会快速滑动微信聊天记录,导致回看时很难在某一处停顿。录屏时,最好以正常阅读速度上下滚动聊天记录。
及时提交
如果录屏和上传间隔时间过长,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所以录屏后应尽快上线提交文件。建议先了解可以上传的视频文件类型,直接用该类型录制,防止出现无法上传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人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根据电子数据直接生成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显示、可识别的输出介质,应当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对于部分事实较为清楚、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录音无异议的案件,可以不现场举证原承运人。但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录音所涉及的事实存在争议,或涉及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仅有截图或录音的微信聊天记录无疑存在疑点。
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在对方不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存储聊天内容的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号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等信息。现场演示需注意以下三点:
原承运人
现场应展示手机等终端设备上未删除、未修改的原始聊天记录。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清洁度要求后,应登录并展示微信ID、头像及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展示当事人之间的原始聊天记录,包括文字、图片、语音等形式的信息。对于能现场实时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
恢复数据
重装微信、主动删除好友、删除微信、更换设备登录等操作均会导致微信聊天内容丢失。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曾经迁移或备份过,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后能否手动完整恢复微信聊天记录值得怀疑。常见情况是当事人一审称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二审称已找人恢复。由于民事案件中很难通过其他方式判断其真实性,如果没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存疑的电子证据。
保护隐私
现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时,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无关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不侵犯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微信聊天人的身份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但不少涉案当事人在举证时,往往以聊天窗口显示的名字就是对方为由,省略了对聊天双方身份的核实。
您的身份
在举证时,在证明微信聊天中对方身份之前,举证方还应证明所使用的微信是自己的。很多当事人会忽略这一步。一般在现场演示中,法院会要求举证方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原告方的微信,显示原告方自己的微信账号,并显示可以证明其身份的信息页面,如手机号、身份证、银行卡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对方的身份
若对方不承认自己是微信聊天对象,提供证据的一方还必须提交微信聊天对象的个人信息接口,以证明对方是微信帐号的用户,可以提供手机号、支付账号等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帐号是微信帐号的唯一凭证,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可以通过微信帐号查询,即使有所更改,也可以通过腾讯调查进行核实。微信名称、头像、昵称、个人签名等都是对方可以随时更改的,备注名称、标签也是提供证据的一方可以随时更改的内容。因此,仅有前述内容无法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加强对对方身份的认定。
当事人通常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查或发出调查令,向腾讯公司获取与对方身份相关的信息。根据腾讯公司的证据收集指南,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获取微信注册信息、注销信息、微信公众号注册信息、微信账号绑定信息、解除绑定信息、近五年支付产品交易记录等信息。但微信昵称无法查询实名认证情况。
在一个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审中确认了另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同一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比对发现,双方提交的同一时间段的微信聊天记录竟然出乎意料地不同:双方均有删除内容。一方当事人称,由于其手机内存较小,有删除不重要的微信聊天内容的习惯,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有效质证的前提是认真核实。
微信聊天中有撤回消息的提示,但删除过去的微信聊天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由于网速等原因,部分内容在不同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顺序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如果涉及关键内容,强烈建议对方提交同期的微信聊天记录,更不能因为内容繁多,就草草看完微信聊天记录就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或不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对待证明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有效。
因此,如果一方掌握证据,有能力核实另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但却拒绝提交,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外,在缺乏足够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确认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真实性,但是,有充分证据可以反驳的除外:(一)当事人提交或者保存的电子数据对当事人不利的;(二)由中立的第三方记录、存储电子数据的平台提供或者认定的;(三)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四)以档案管理的形式保存的;(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真实性,但是,有充分证据可以反驳的除外。
因此,如果对方提供了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时提供相反证据也是十分必要的。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