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人工资举证责任的立法建议
北京律师陈剑锋
一、确定工人工资的重要性
1.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是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的依据。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以劳动者工资数额作为计算依据。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劳动者工资数额作为计算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
4.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是计算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的依据。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
6.确定工人的工资数额,是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7.确定职工工资数额,是计算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的依据。
二、现行法规的不足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尽管有《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但仍有不少企业既不每月给工人发放工资单,也不依法为工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更谈不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工人处于“天然”的弱势群体地位。没有工资单,没有社保缴纳基数工资证明,工人在仲裁、诉讼时就无从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开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决定引起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开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年限等决定引起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两部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降低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引发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实际情况是,目前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持有工资证据,根本不会做出任何书面决定。另外,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降低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原有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并没有具体规定。这是目前两部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
2、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下列文件:(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工资支付清单)。用人单位对凭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这个通知,效力很低,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在法庭审理中,有的法官根本不认同这个规定,或者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更别说采纳了。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呢?通知中没有具体规定。这是通知的不足之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该条规定推定该主张成立,但现实中,如果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过高,又没有证据支持,是否真的要按照劳动者的主张进行推定呢?显然这并不合适,因为劳动者可能存在不合理甚至过分的、脱离实际的要求和主张,如果予以支持,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很不公平了。
三、我的立法建议
最近看了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其他有关证据予以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提供证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当地本岗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这一规定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法提供工资数额证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当地本岗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我觉得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规定,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按照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进行确定,也公平合理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制定劳动法司法解释三或劳动争议仲裁法司法解释时,可以纳入并采纳《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裁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提供工资数额证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参考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page]
北京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锋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有13年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泰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纠纷(特别是工伤赔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及刑事辩护。曾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