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案例#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此前宣判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有200多人的微信群的群主,据谢某供述,自己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有人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就成了这个微信群的主要内容。
张某数月前加入该群,经调查发现,去年8月至10月间,张某共向群内上传淫秽视频121部,谢某作为群主本应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但他却并未制止群内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二人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共同犯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指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络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三十人以上,其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为何团长成了替罪羊?
答案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权利最核心的区别:

群主可以删除微信群内所有成员,但群成员不能删除微信群内的其他成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成员职责的不同,群主作为群内的管理者和权力拥有者,当然要负起监管的责任,群主应该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不违法,对于群成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该对其予以警告,甚至将其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群主对群内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的,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对于微信群主来说,你们把人们聚集在一起,创造了一个传播和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群的时候,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对群内的信息负有监控义务。”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思新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群主的责任?
“群主的责任主要源于其建立群的事实,群主在建立群、利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时,应当预见到群内可能存在的违法信息传播。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群主未能对群内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相当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思新说。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责任的分担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人是否违法的要素也不同。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群本身既是公有也是私有的,微信群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对于在这样的空间里发生的事情,空间创建者显然负有监管的责任。如果群内有成员传播违法信息,其他成员应该相互监督,但在群内,其他成员和违法成员是平等的关系,可以提建议,但不能把违法成员踢出群,其他群成员的意见不具有决定性影响,群主的意见才具有决定性影响。”王思新表示,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是相联系的。当然,法律也为群主提供了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机会。如果群主在违法信息出现时及时警告、管理、移除,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轻。若无能为力,群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