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及相关说明

2024-09-10
来源:网络整理

1、“关于跨行号码。文中支付系统银行号码即为跨行通信系统中的号码,如有银行提出的12位跨行号码即为该号码,如为6位跨行号码即为本文中的电子跨行号码。此段为作者总结,仅供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系统银行及银行号码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和我国现代支付体系建设的推广应用,现发布支付系统行号和电子跨行号业务标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均应使用支付系统行号。每个支付系统行号唯一标识一家银行机构。二、支付系统推广过程中,在已实施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同时使用支付系统行号和电子跨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行号与电子跨行号一一对应关系。在尚未实施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沿用现有的电子跨行号码。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全面推广后,各银行机构的银行号码将统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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