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批量代付指令错误,如何挽回损失?

2024-09-11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是指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许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及资金结算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许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及资金结算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当然,除了银行卡收单和网络支付外,部分第三方支付业务还包括预付卡业务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单位和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电子支付和资金划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在完成资金结算服务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发出错误的支付指令,极易导致相关账户重复错误支付。

错误支付无疑是支付机构关注的一大问题,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损失,降低损失,全面应对错误支付危机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1. 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复支付的非诉讼应对

1、通过公司网站向所有合作商户发出紧急通知,告知商户可通过刷卡或转账的方式将重复付款退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但需扣除手续费。

2.通知所有合作代理商,让他们代为通知商户,并申请退还重复付款的部分。

3、组织区域经理、城市经理按照原业务范围对所负责区域内的重复款项进行清收或者重新进行区域划分。

4.通过客服联系各个商家,要求退还重复付款。

5、通过律师发律师函,向无法联系的商家、事发后禁用POS等支付终端的商家、拒绝退还钱款的商家追讨款项。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重复支付的诉讼应对

1. 适用法律

(1)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五章关于错误处理的十条规定,并未对因支付机构自身系统原因导致电子支付指令重复发送,客观上造成客户不当得利的法定情形作出规定,仅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的错误处理原则,即:“电子支付服务的错误处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电子银行的应用及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传输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但并未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错误支付。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及流程、身份识别与交易验证方式、资金清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违法行为的防范与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及赔偿规则等。”

可见,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必须包含错误争议规则,由人民银行授权第三方机构与客户约定错误支付的情形、处置措施、责任等。

(4)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为了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而制定的支付机构管理措施,不涉及错误支付的监管。

(5)除了上述四种支付管理办法及指引外,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错误支付提起诉讼的法律基础及适用法律,仍然应该回归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传统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

2. 证据的组织

(1)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中国银联对相关结算事宜作出说明。

(2)对错误的批量付款的交易明细进行公证。

(3)从商户数据库中检索商户银行卡受理合作协议。

(4)从商户数据库中获取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或负责人身份证、商户编号。

3. 诉讼原因的认定

(1)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是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诉讼因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一类纠纷,包括合同、无偿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获得了利益,另一方遭受了损害,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成立不当得利。

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哪些_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有_三方支付机构有哪些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的多次错误支付,第一次支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其与商户签署的《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第二次支付是商户的资金损失,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第二次错误支付中遭受损失,商户遭受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事由规定》第十类合同纠纷第二十二小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户签订的《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可以基于此案由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不同立案庭对案件原因的把控程度不同,无论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银行结算合同纠纷,都存在立案的可能,不同的路径走向相同的结果,并不会影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诉讼目的,当然从法律关系上考虑,笔者更倾向于不当得利纠纷。

4. 被告人身份确认

支付机构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向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小额支付服务,根据客户银行账户或按照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发的特约商户很大一部分为个体工商户,商户虽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了《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但其通过POS机等终端设备收款的账户大多为个人账户,且《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上的账户信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的银联交易对账单上的账户信息一致,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其受益人为自然人。

司法实践中,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多次错误支付案件中,当自然人作为被告时,部分法院会要求原告在立案的同时提交自然人被告的户籍信息;在送达法院有困难的情况下,公众对原告提起诉讼时,原告还会被要求获取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

当自然人的登记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时,将产生管辖、送达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诉讼案件的把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形中增加了第三方支付的难度,增加了代理错误的诉讼成本。

5. 管辖权的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能由财产转移地法院管辖吗?不能,一般民事案件,除非法律对管辖有特殊规定,否则都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没有特殊管辖规定,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首先应当遵循协议的规定。

当然,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户协议仲裁的,则应当按照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没有约定管辖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配送问题

一是向被告商户的实际经营者提供电话服务;

其次,通过司法邮件投递至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地址,即户籍居住地;

通过司法邮件方式将文书再次投递至商户实际经营地址;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

7. 诉讼请求的认定问题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是让受益人返还其已获得的利益,而非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而且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屡次错误支付的法律情形中,受益人并不存在恶意。即便受益人存在恶意,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很难从证据上证明受益人存在恶意。

而且该错误支付系因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故障导致,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赔偿利息及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仅支持全额退还多次错误支付的款项。

关于作者

赵亚丽律师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四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诉讼、仲裁。

责任编辑: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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