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人来说,辛苦工作一个月后最开心的时刻莫过于拿到工资。然而工作半年后,工资不但减少,公司还打着“绿色环保”的旗号要求员工分担办公室电费?这合理吗?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21年6月,唐某入职珠海某世界公司,担任研发部负责人。按照劳动合同,唐某的月薪约为1.5万元。但入职后,实际月薪最多不足1.5万元,而且几乎每月都在减少。2021年12月,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辞退”某世界公司,要求某世界公司退还多扣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世界公司不予理睬。唐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仅部分支持唐某的请求。唐某随即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世界公司退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称,为减少能源浪费,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公司制定了《节能管理制度(试行)》,对办公营业场所设定了用电定额,并规定每月超出定额的电费由员工分担,分担方式为从应发工资中扣除。唐某所领的工资是扣除办公场所内部用电成本后的金额,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发放。因此,公司已全额发放了唐某的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法院判决、裁定扣除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在原告唐某不住在办公室且日常生活使用公司电力的情况下,被告某石公司从原告唐某工资中扣除办公室用电费,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律依据。因此,每月扣除的电费应当全额退还,以补足工资差额。被告某石公司从工资中扣除营业用电费,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原告唐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某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
【法官声明】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并按月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办公室的公共电费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在用人单位的会计报表中体现为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是好的概念,但用人单位却以此为借口给办公室制定用电限额,超出限额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担,这实质上是把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也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