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日期是指基于股份的付款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已获批准”是指企业与其员工或其他各方之间关于股份支付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并且该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此处的“同意”是指在双方完全同意理解其内容的基础上接受计划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的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
可行使日期是指满足可行使条件且员工或其他方有权从企业获得权益工具或现金之日。一些基于股份的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归属权,而另一些是分期付款归属权。只有已经行使的股票期权才是员工真正拥有的“财产”,并且可以在正确的时间行使。从授予之日起至可行使之日是满足行使条件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也称为“行使限制期”。
行使日期是指员工和其他方行使其权利并获得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例如,如果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行使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则该日期为行使日期。行权是以约定的期权价格实际购买股票,通常在可行权日期之后和期权到期日之前的可选时间内行使。
出售日期是股票持有人出售通过行使期权获得的期权股票的日期。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的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应设立锁定期,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锁定期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