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的认定、起止时间、计算方法是什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截止至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年后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起算点为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终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双倍工资中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期限。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诉讼时效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可按一年计算,以此计算实际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双倍工资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应时间内用人单位正常应支付的工资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自依法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在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该日期追加在实际用工日期上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追加劳动合同日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补充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之日未签订补充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从实际用工之日与补充签订日期之差中扣除一个月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 2014年北京高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2.第二次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终止时间为当事人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期限限制吗?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维权,且未超过劳动合同时效,那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应支持到实际签订之日?
讨论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即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由此导致的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相同,不受支付双倍工资十二个月的上限限制,而是适用一年的仲裁时限(关于如何适用该规定,见下面问题三的研究意见)。
2.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未过,用人单位违法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双方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3.会议纪要第二篇第28条第(5)项规定:“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仲裁期间为一年。”该条第二款规定:“双倍工资适用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仍在继续,因此诉讼时效可以从劳动者主张之日起一年计算。在此基础上实际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双倍工资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应期间正常应支付的工资计算。”
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起止时间点应如何确定?是否应主动适用仲裁诉讼时效?
讨论意见:
1.双倍工资仲裁期限以日为单位计算,不以整段时间为单位计算,期限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一年内计算,实际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仲裁时效抗辩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
【计算示例】
案例一:蒋某于2012年4月15日入职该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3年10月28日,蒋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注:本案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案件,双倍工资自2012年5月15日起计算,即劳动关系完成一个月,2013年4月15日劳动关系完成一年即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诉讼时效,蒋某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若用人单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蒋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仲裁,一年的计算时间往前推至2012年10月28日,因此,本案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案例二:齐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中科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1年2月3日到期,此后未续签,2013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3年3月26日,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注:本案为劳动合同不续签案,双倍工资自2011年2月4日起支付,共计12个月,2012年2月4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满一年。不考虑诉讼时效,齐某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若用人单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齐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一年的期限往前推至2012年3月26日。因此,本案中齐某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案例三:陈某于1996年5月10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8年11月15日到期。2008年10月14日,陈某以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2年为由,向该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该公司拒绝了。该公司至今未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注:本案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根据第二次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双倍工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截止时间为当事人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天。在不考虑诉讼时效的情况下,陈某可以主张2008年11月16日至当事人实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陈某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陈某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仲裁,一年之前为2010年3月23日。那么,陈某在2010年3月23日之前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