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领域近年来发展尤为迅速,依托互联网发展大潮,迅速成为一种新型支付模式,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衍生出诸多业务模式,如保险、基金、餐饮等领域。但随着全球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调查的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垄断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研究分析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状况,加强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促进平台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
发展历史
1999年至2004年之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自由发展阶段,当时最早成立的公司有北京首信和上海环讯,这两家公司均成立于1999年,由于前期电子商务发展较慢,早期影响力并不大,它们的成立拉开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序幕,虽然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但业务规模、影响力、发展潜力都在不断提升,覆盖率有限。
第二阶段为强劲发展期(2005年至2013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和繁荣,电子支付由此驶入快车道。相关支撑体系的出台,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不断壮大。随着银联电子支付衍生业务如银联业务的推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随后的10年中逐渐壮大发展。此阶段,第三方支付进入平稳发展的“黄金成长期”。
第三阶段为审慎发展期(2014-2016年)。由于国内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安全风险逐渐显现,2014年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线下二维码支付,呈现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公司抓住发展机遇,调整发展方向,第三方支付行业呈现集中化发展态势。
第四阶段为调整发展期(2017年-至今)。第三方支付行业爆发式发展以来,市场混乱,行业隐患不断加剧。2017年以后,支付行业监管愈加严格,人民银行相继出台“断链”、不再发放新的支付牌照,还出台了一系列准备金监管政策,清理高风险的中小支付机构,制定相应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发展,逐步进入调整阶段。
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
垄断结构判断
早期垄断理论倾向于判断结构,后来发展为判断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构判断不重要,相反,在垄断案件的纵向调查中,结构判断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前提和条件,它体现了市场形态的变化,即企业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垄断结果。通常,行业会按照产量或销售额的大小来区分市场,这样更能了解竞争状况。这种区分通常体现在产量或销售额的大小、产量销售金额、产量销售水平、产量销售增长率等方面,并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四类。其中,完全竞争市场与完全垄断市场是相对的,是市场结构的两个极端,在现实中并不常见。垄断竞争市场与寡头垄断市场是中间结构,在现实中出现得更多。
在判断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时,各国体现了不同的标准,以市场份额和行业集中度作为衡量指标的方法较为普遍。哈佛学派运用SCP分析范式,认定垄断行为和市场绩效由垄断市场结构决定,垄断市场结构缺乏市场效率,该理论成为各国反垄断规划的理论基础。垄断效率损失分析模型有哈伯格三角、莱宾斯坦四边形、塔洛克四边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明确要求,每个企业必须占有半数以上市场份额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占有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三分之三时,即可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方支付领域
反垄断监管困境
用户信息保护措施需加强。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会在各大交易场景中留下痕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操作过程中会收集大量隐私性较强的个人信息,如平台用户的基本信息、操作行为、交易偏好等,这些隐私数据会具有一些特殊的商业价值。一些不法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可能通过分析用户数据获取其他增值服务。大量的用户信息会被保存和使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存在用户数据泄露的风险。
《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定亟待完善。目前,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主要在于约束传统经济竞争,不能很好适应新经济时代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尤其是《反垄断法》虽然经过修改,但随着当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现实。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企业对垄断的影响会比传统企业更加广泛。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经济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的采购模式,在计算垄断份额时,必须制定不同于线下市场的指标。为了有效遏制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需要加强顶层制度建设,以便更加有效地指导反垄断实践。
完善第三方支付领域
反垄断监管建议
加强人才培训。目前第三方支付领域涉及业务范围广,监管工作复杂艰巨,对监管层面要求高,要求监管专家具备金融网络知识、反垄断技能、基础知识等多种能力。一是加大监管人才培训力度,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及时更新监管理念,确保监管方法理念与行业发展相匹配。二是加强人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实际的行业监管中,可能出现很多体制外的突发事件,在完善人才体系学习的同时,还要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搞好人员能力的把控,提升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
加强法制建设。立法先行是建设法治经济的基石。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市场,必须不断完善反垄断制度,推动反垄断法律法规深入实施,紧密结合我国实际。以《反垄断法》为核心,通过出台更多反垄断监管措施,更好发挥《反垄断法》作用,促进市场公平正义,加强金融业监管。通过增强司法解释可操作性,通过将支付领域划分为不同的细分领域,加强行业特定性的反垄断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已趋于成熟,但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仍需完善。在当今信息时代,一是建议构建线上维权纠纷通道,在线解决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维权纠纷,搭建维权纠纷平台,建立高效的处理制度。二是进一步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客户数据使用纳入监管范围,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实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三是增设平台保险机制,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保险的完善纳入法律层面,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实时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