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引发争议,某实业公司因混凝土加工费问题起诉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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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经三方确认后,代为向管理公司支付经审计的商品混凝土费用给工业公司,水泥款支付给管理公司,剩余进度款按正常形式支付给管理公司。

同日,某管理公司作为买方与某工业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管理公司向某工业公司采购混凝土,并注明混凝土供应为来料加工;付款方式:按照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管理公司总包商、某工业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混凝土加工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如房地产公司不按照三方约定付款,合同终止。后三方因混凝土加工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某工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管理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支付其预拌混凝土加工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裁定

原告与被告对房地产公司代付管理公司加工费的性质存在争议。工业公司认为该笔款项为担保,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管理公司则认为该笔款项为房地产公司直接代付。但管理公司是该购销合同的买方。庭审中,管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房地产公司提交过商品混凝土加工费审核材料。工业公司主张的商品混凝土加工费数额,由其与管理公司核对,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虽然三方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代付,但三方协议明确写明房地产公司代付加工费,管理公司也认可加工费发票是工业公司直接开具给其的。因此,加工费的支付人仍为管理公司,法院不采纳管理公司的观点。但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房地产公司为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的意图并不明确,因此法院不支持实业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庭审中,实业公司和管理公司均承认其尚欠混凝土加工费0.98元,因此法院支持实业公司要求管理公司支付剩余0.98元混凝土加工费的请求。管理公司不认可实业公司要求被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的规定并予以支持,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是工业公司为本纠纷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徐肃 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法官意见

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谁付钱的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谁付钱需要特别标注。“代”和“替”等字眼需要写清楚,不要使用模糊的词语,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关键是要确定买卖合同的双方是谁,然后明确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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