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夏建飞)公司不支付员工工资,在诉讼仲裁期间,原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人,企图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的责任。这个想法会得逞吗?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在查明原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法律事实后,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015年至2016年,被执行人郑某、刘某、刁某等6人先后在重庆某某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在此期间未支付6名员工的工资。2016年10月,郑某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永川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公司应支付郑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万元。2017年11月,刘某、刁某等5人也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定后公司应支付上述5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万元。
上述判决、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郑某等7人于2018年4月先后向永川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立案后,永川法院执行局立即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财产查询,该公司已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为85岁的范某老太太,因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执行陷入停滞。
随后,永川法院执行局在询问执行申请人过程中获悉,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儿子陈某,为逃避执行,陈某某于2017年仲裁裁决期间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母亲。永川法院执行局获悉这一重要线索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走访永川、荣昌工商局、银行及相关村镇、社区,发现陈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于2017年12月5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变更为其母亲范某某。
鉴于陈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且在相关案件诉讼仲裁过程中,恶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避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永川法院决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间,陈某认识到拖欠员工工资、更换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主动向6名被执行申请人支付了所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写了悔过书,系列案件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