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通报!李云鸿通过保险业务提成收受好处案例

2024-09-13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了一起通过保险业务委员会收受利益的案件。

根据该案,李云红,男,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嘉兴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他于 2022 年 1 月退休。

2015年下半年,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要求李云红接手嘉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保险业务,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佣金比例,按照其承接的业务金额,给予李云红福利。

为了逃避查处,李云红与吴某某商量,吴某某安排李云红的具体关联人李某某“出其不意”加入保险公司,然后将李云红利用职权帮助一家保险公司承接的保险业务,放在李某某的名义下, 而李某某则收到了吴某某通过保险委寄来的福利。

随后,李云红利用职权要求嘉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将相关车辆保险业务交给一家保险公司。2015年至2020年,李云红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一家保险公司承接了大量保险业务,保费1700多元,李某某从中收取了259多万元的“营业提成”。

2023年3月31日,嘉兴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李云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并于同年4月4日被拘留。

2023年6月12日,经嘉兴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和嘉兴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云红开除党籍;嘉兴市监委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023 年 6 月 14 日,嘉兴市监委将李云红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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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8 月 17 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6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定李云宏受贿罪成立,综合考虑其有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定案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李云红通过特定关联人李某某收受保险佣金的行为,与其说是受贿罪,不如说是违纪行为。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案中,李某某收受的“业务提成”是李云红职权的对价,应认定李云红犯有受贿罪,理由如下:

首先,有条件付款的商业佣金是财产权益。2015年下半年,吴某某请李云红帮忙承接嘉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保险业务,事情完成后,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提成比例,对承接的业务量给予好处,李云红同意了。有观点认为,由于附加了有条件支付营业佣金,因此对于能否实际变现、何时变现、变现程度等都存在不确定性,属于预期利益,不应认定为财产利益。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受贿罪中的“财产”包括金钱、货物和财产利益,可以从是否需要支付金钱利益的角度把握财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李云红和吴某某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支付营业提成的条件和计算方法,但只有在达成约定的事项后才能确定变现金额的金额,而李云红能获得的正收益是明确的,转化为货币收益的计算依据是明确的, 且双方约定的营业提成应认定为财产权益。

其次,李某某的“奇思”入境是李云红掩盖受贿罪的一种手段。2015年下半年,吴某某提出给李云红福利后,李云红认为直接收受利益很容易被查处,于是他与吴某某商量,决定安排李某某“突袭”进入保险公司,然后李云红利用职权帮助一家保险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承接了保险业务, 以这种方式获得吴某某通过保险委送来的福利,而李某某加入保险公司,就是为了让福利发放更加隐蔽。李某某只是一个收钱的“工具”,所谓的保险佣金,应该也应该包括在李云红收受贿赂的金额里。

最后,李云红的职业操守是李某某获得保险“业务佣金”的关键因素。案中证据显示,李某某在加入保险公司之前,从未有过保险业务经验,也不懂保险业务,在职期间不需要打卡上下班,也从未主动承接过保险业务,其名下的嘉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保险业务是由李云红利用职权承担的。

因此,本案涉及的259多万元保险“营业提成”并不是李某某的合法劳动收入,而是对李云红职权的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指示受托人将有关财产给予具有特定关系的人的,以受贿罪处罚。综上所述,李云红应该以受贿罪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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