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1、一男子为获得免费体检,故意报警称自己从高危地区回家,被警方拘留!
近日,江苏一男子方姓男子报警称,自己刚从扬州疫情高风险地区返回宿迁沭阳,出现低烧、咳嗽等症状,要求警方送医院检查。沭阳警方立即采取行动,在医院进行一系列详细检查后,确认方姓男子身体状况良好。警方调查发现,方姓男子近期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且曾在沭阳县呆过,江苏健康码、行程码均正常,为参加免费体检故意填报虚假信息。目前,方姓男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2.16名“徒步者”未经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被罚款
近日,江苏省丹阳市16名登山爱好者无视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贴的《封山告示》和设置的护栏、标志、警示牌,故意躲避监控设备,翻越防护装置,非法进入保护区后被困,后获救。相关部门依法对16人分别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3. 北京警方通报一起开车玩遥控车事件
近日,一名奔驰车司机在低速行驶时,与一名摩托车车主在玩遥控车时发生争执,引发关注。北京警方近日通报,经调查,10日,滕某和蔡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前往怀柔区雁栖镇。当时二人正处于休闲娱乐状态,蔡某驾驶车辆,滕某则坐在副驾驶上操控随身携带的遥控车,并将遥控车一直保持在客车前方道路上,阻碍同方向交通。刘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双方发生争执。目前,滕某和蔡某已被刑事拘留。
4、黑龙江20岁女孩减肥营突然死亡,尸检结果出来后家属将起诉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黑龙江20岁女大学生张某在减肥训练营中猝死一事引发关注。医院诊断显示,张某猝死系院外死亡,死因不明。家属向张某室友询问情况。死者家属表示,已对死者进行尸检,将对涉事机构提起诉讼。
5.陕西严厉打击中小学带薪补习和教师违法收受礼金行为
据新华社报道,陕西省中小学有偿补习和教师违法收受礼金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阶段将于今年8月初启动、2022年3月底结束,为有效遏制个别中小学教师“上课不教、课后教”“开办校外培训班”“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与家长搞利益交换”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被调离教学岗位、吊销教师资格,甚至被开除出教学队伍。
6.山东:9月底前推行工伤证明网上申领
据工人日报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和效率,山东省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提出大力推行网上申领,9月底前全面实现工伤认定网上申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只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即可取得工伤认定。
案件
1、男子偷拍女同事照片发社交媒体,称其为“老婆”,被解雇后起诉,法院宣判!
34岁的小刘在工作中爱上了公司女同事小玲,在多次追求后,小玲明确拒绝了他。小刘开始偷拍小玲在工作场合的照片,并配文“老婆”“女神”,在朋友圈发“我的女人”等字眼,多次通过短信、微信骚扰小玲。
小玲气得报警。公司了解情况后,与小刘进行了谈话,告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将此事告上法庭。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小刘在未经小玲同意的情况下,偷拍其上班照片并发至朋友圈,并公开宣称小玲是其“老婆”、“我的女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婚男女追求异性的正常界限,严重违反了公司执行的《员工手册》中“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防范、制止女员工遭受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法院对小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醉酒女子拒绝出示健康码,踢玻璃门被划伤,能怪物业吗?
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报,2020年5月5日凌晨,吴女士喝酒后返回租住小区,因出示健康码问题与社区保安发生争执。当晚0点30分左右,吴女士进入小区,由于没带门卡,到达公寓楼下后按门铃想让24小时物业工作人员开门,然而她按门铃的两三分钟内,物业人员并未给她开门。其在用手机录制视频时,踢坏了单元的玻璃门,大腿、手臂等部位被玻璃碎片划伤。

后来吴女士又花了约4万元才将疤痕去除。2020年9月,吴女士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金等款项共计5万余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疫情管控严格期间,物业公司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出入小区人员排查,是保障小区居民安全义务的体现。当事人明知打破玻璃门可能造成损失,但为了发泄情绪,用脚踢门,最终导致自己受伤和公物受损,损失系吴女士本人所为。法院一审驳回吴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已生效。
3.只要点赞朋友圈,说不定就能掏空你的银行卡呢!
据《法制日报》报道,邓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在点赞,集满28个赞可获一辆婴儿车,集满58个赞可获一辆豪华遥控跑车,于是邓女士就把这条信息转发到了朋友圈。就在她思考该给宝宝选哪款漂亮跑车时,一位微信好友给邓女士留言,称自己被骗了3000元。
邓女士迅速联系上了这位姓杨的朋友。杨女士称自己也收集了几百个赞,并在转发的信息中通过扫码添加“鑫鑫儿童玩具商城”为好友。杨女士提供了自己微信钱包中付款二维码的截图以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付款,并表示无需杨女士付款。
就这样,杨女士连续给对方发了三张截图,但对方始终称无效,要求她重新发送支付二维码。此时,杨女士的手机又连续收到三张微信支付单据,每张都是无效的,每笔支付金额均为999元,共计2997元。杨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杨女士查看三张微信支付凭证详情后发现,三笔款项均转至一家名为“美宜家”的公司,杨女士随即在该公司公众号上询问,被告知是骗子截取了微信支付码,在“美宜家”购物,这是典型的诈骗行为,建议杨女士立即报警。
法律问题
我离开一家公司后再加入公司是否有试用期?
漫画:赵纯清
读者来信
您好,编辑!
2007年我被一家骨科医院聘为医生,五年后劳动关系解除,2018年我再次被该医院聘为医生,双方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工作期间医院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2019年医院以我未通过试用期为由辞退了我。我查了法律,发现试用期不能两次约定,于是要求医院赔偿我违规约定试用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医院回复我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只是在我离职后重新进公司时约定了试用期,医院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我在同一家公司同一职位被录用两次。两次试用期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读者吴先生
帮你解答疑惑
吴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关系下试用期制度的延续价值在于,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观察、适应的一段时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是考验劳动者的信任、工作能力、业务或专业技能的一段时间。试用期的长短和次数与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有直接关系。为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稳定的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都有强制性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若要寻根究底,可参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一次,劳动者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的,试用期一次”,也就是说,试用期适用于首次用工或换岗。对于不同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因此,无论从字面还是逻辑的解读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都不应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首次建立劳动关系时约定试用期,劳动者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院方对试用期条款的适用存在错误理解,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应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全月工资为标准,对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部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你有权要求医院按照上述规定向你支付违法试用期的赔偿金。
张岩,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