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货币资金中的银行票据存款是否被视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它们应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
未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会计上通常所说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账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放在金融企业的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国外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存放在外的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保证金是用于借款质押的,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管时间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支付。在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者“一种储存闲置现金的方式”。
银行汇票存款当然不是投资,所以无论期限长短,都不是现金等价物。因此,银行汇票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既不是现金也不是现金等价物,应该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扣除。
现金流量表中的呈现:
在主表列示存款时,需要分析存款的流转路径,按照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性质一并列示,即需要关注银行是否在到期后直接从存款账户中支付,还是到期退回原存款,再用其他账户的资金支付。

(1)票据到期后直接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支付保证金时,应区分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用途记录在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用于支付生产材料的,应将支付的票据保证金记录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用于支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的,应将支付的票据保证金记录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汇票到期退还原押金的,应当以其他来源的现金支付汇票金额;
(3)在支付保证金时,仅属于简单质押,应视为“其他融资活动”;在保证金到期回收时,也应视为“其他融资活动”。
(4)对于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将支付的票据保证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