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的区别如下: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外,开展的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的长期资金。
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通过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受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款金额、借款标的、借款期限等,均取决于借贷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受到法律允许和保护的。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物的实际支付。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不仅需要双方就借款的标的、金额、还款期限等进行约定,还需要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借贷关系才能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必须是贷款人所有或者支配的财产。以不属于贷款人所有或者贷款人无法支配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或无偿,有偿与否由借款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有偿,贷款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偿还本金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为了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不仅负有按时偿还本金的义务,还须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给予的对价。因此,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在这方面,该合同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后者是一种无偿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支付利息。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存在有争议的,合同关系视为无效。如果双方无争议,或者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仍然有效。从形式上讲,这种合同也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以贷款人交付借款为前提,因此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合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起生效。
(4)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贷款。贷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贷款,贷款利息不得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因未能足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当赔偿损失。此项义务是贷款人的合同主要义务。作为贷款方的金融机构,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此项义务是贷款人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