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2013 年网上销售额达 926.8 亿,互联网销售税收征管将强化

2024-09-16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按: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吴万彪发布了《北京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网上零售额达926.8亿元,五年增长10倍以上;2013年网上商店数量比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时增长7.9倍,这一增速比零售单位数年均增速高出37.9个百分点。网络零售增长迅速,但我国对网络零售的税收征管实际上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在世界各国逐渐开始探索网络零售税收政策的同时,我国也开始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 2014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征管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建立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明确第三方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将对畅通互联网交易征管环节起到一定作用。我国互联网行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互联网交易平台相关主体应高度重视自身税务合规义务与风险,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范应对方案。本文以淘宝、天猫平台交易方为例,梳理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供读者参考。

1.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法律法规专门针对互联网交易如何征税,淘宝、天猫等网站上的个人卖家与线下销售一样,应当依法纳税。个人卖家的纳税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卖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有两种: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达到《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账簿设置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未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人销售人员,将适用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确定应纳税额的标准不尽相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对核定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之间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计税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之间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计税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计税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建账标准的个人销售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的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费用和以前年度允许的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入驻淘宝、天猫平台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销售者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个人销售者由于规模较小,一般按小规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此时个人销售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现行不含税销售额×3%的税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其月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地方政府可以在5000万元至1万元之间规定具体的起征点数。以北京为例,个人销售者的增值税起征点为1万元。

3、个人网店可以免税吗?

广大群众普遍认为个人在网上销售商品不需要纳税,这是对我国税收政策的误解。但对于销售额较小的卖家,如果认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事实上就不需要纳税。另外,实践中不少个人卖家不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通过拒绝申报、隐瞒收入、伪造虚假凭证等方式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企业卖家的纳税义务

企业卖家与个人卖家一样,也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1.增值税

企业销售人员与个人销售人员不同,不受增值税起征点限制,企业销售人员应按照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卖家在财务管理上通常比个人卖家更加规范,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收入及相应的成本应真实反映在各项会计处理和企业账簿中,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企业卖家的所得税义务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乘以企业适用的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较低的税率,其通过互联网平台产生的营业额亦同。

3. 企业卖家承担更大法律风险

实践中,由于网络销售的销售额难以归集和管理,企业卖家经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制作虚假会计凭证、伪造账簿等方式偷逃税款,中小企业尤为如此。虽然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的税收监管较为薄弱,给了企业卖家一定的可乘之机,但也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个人卖家相比,企业卖家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时报税,税务机关更容易掌握其经营状况。企业卖家承担的法律风险比个人卖家更大,除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偷税罪,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负有严重的刑事责任。

3. 阿里巴巴的纳税义务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天猫不是交易的当事人,因此对网络店铺的经营收入不负有任何纳税义务。阿里巴巴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纳税义务仅限于其自身的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其核心盈利模式包括:广告收入和资金收入。

1.广告收入

阿里巴巴通过付费橱窗推荐位、搜索排名、店铺装修工具等多种渠道向卖家提供的广告收入占阿里巴巴总收入的50%以上。阿里巴巴的广告收入一方面应当计入阿里巴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2. 资本收入

支付宝业务具有明显的“资金池”效应,即支付宝掌握着微观上不断流动、宏观上长期稳定的大量资金。此外,商户缴纳的保证金也是阿里“资金池”的重要组成部分。阿里“资金池”每年的利息收入超过1亿元,这部分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支付宝应税收入,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义务。

四、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难

虽然税收主体法可以覆盖网络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但税收征管仍存在诸多困难:

1.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9号)要求网络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但由于网络店铺转让行为十分频繁、普遍,监管难度较大,目前网络店铺实际纳税人信息获取难度较大。目前,我国新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开始对自然人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登记管理,并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要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税务登记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但新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颁布实施,相关配套监管措施尚未健全,“实名制”实施还需要一段过渡期。

2.征税对象难以明确认定

在互联网交易中,很多交易涉及虚拟或数字化产品,这些商品形态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服务与特许经营权的界限,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制难以判定该收入应归类为销售收入、服务收入还是特许经营收入,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这一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税收征管难题,其解决亟待相关专家的积极探讨和明确的立法。

3.交易过程难以控制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交易进展情况,这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应纳税额等税务要素的确定增加了难度。尤其是虚拟商品的销售,与税务机关的监管体系和税收征管手段对接难度更大。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税务系统积极制定针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手段,也要求税务机关具备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概括

工商总局发布阿里巴巴“白皮书”后,阿里巴巴集团因涉嫌“隐瞒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事实”在美国被起诉,七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调查。2015年1月26日,阿里巴巴股票收盘价为103.99美元,到1月30日,收盘价仅为89.08美元。阿里巴巴涉嫌违规导致其股票市值在四个交易日内蒸发约367.53亿美元。与尚未尘埃落定的“白皮书”事件相比,淘宝、天猫卖家面临的税务风险是实实在在的问题。一方面,这是互联网交易的快速发展给原有的税收征管体系带来的巨大挑战;另一方面,也说明互联网交易各方依法纳税、防控税务风险的意识薄弱。随着新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将迎来新局面,相关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也亟待提高。

作者:刘天勇,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法学博士,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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