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选择以何种方式结算未结算的工程款,是一件非常有远见的事情。因为提前预测结算方式可以预知很多事情。那么,工程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是怎样的呢?相信大家对此会非常感兴趣。
1.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我国价格结算方式主要有五种。
1. 月结
月定期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月报送工程完工报告,并向建设银行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单,由建设单位签字后交给建设银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2. 分部结算
分阶段结算是指以单个工程(或单位)为对象,按工程进度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阶段,分期结算工程价款。分期结算的一般做法是,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将工程分为不同的阶段,将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施工进度阶段,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为依据,计算出各阶段的预付款金额,在工程开始施工时,先办理第一阶段的预付款,本阶段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送交建设银行审核并分期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付款。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5、双方约定的其他解决方式。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资金按照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证金。
1.预付款。预付款是指承包方在施工开始前,为合同工程的准备工作而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施工准备项目包括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具、搭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是指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依据工程完工情况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一种工程价款。工程实践中,承包方一般同意支付合同价款的70%。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三种:

(1)根据影像进度分期付款;
(2)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分期付款;
(3)分阶段、分期混合付费。
3、结算款。结算款又称竣工结算款,是指工程完工结算后,除保修金外,承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保修金和已付金额。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是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主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债权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一定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法人)。
2. 优先权行使期限
六个月的期间起算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建设合同纠纷发生时工程已经实际完工的,以工程实际完工之日为六个月的期间起算点;建设合同纠纷发生时工程尚未实际完工,但已完成施工的,以约定的完工日期为六个月的期间起算点;约定的完工日期早于实际中止日期的,以实际中止日期为六个月的期间起算点,丧失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
3、哪些方式可以视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以工程折扣价抵扣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确认其享有优先受偿工程拍卖价款的权利,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变现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或申请参加建设工程出售价款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例子。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请求判决、裁定承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而未请求确认其就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不视为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费、工程预付款等。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