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思维与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不同行业,推动着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善、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个人生活方式的改变。数据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生产资料,被众多企业视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各企业基于自身行业特点,在数据的商业应用上投入了大量的资源,重视数据的获取与变现,形成了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商业模式。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普及,依托互联网平台等传输渠道,数据利用的门槛也大大降低。在数据的商业利益逐渐被认可的同时,数据竞相窃取、不正当竞争、数据共享利益不平衡等问题也不断涌现。
近日,因刷宝App批量获取抖音短视频文件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抖音运营者微博公司将刷宝运营者创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微博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这是继“新浪微博诉脉脉案”、“淘宝诉美景案”之后,又一支持企业竞争利益的典型司法判决案例。
本案中,法院认定微博公司拥有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并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竞争利益的确认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在短视频行业,开发者、运营者通过投入成本、设计运营方案等一系列行为积累用户,并力争以优质视频吸引评论、分享。在这个过程中,短视频内容以及与内容相关的评论是公司的核心数据,也是抖音APP商业模式的主要内容。创锐公司直接获取视频及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上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抖音APP功能的实质性替代。批量获取的行为相当于直接占了抖音APP所培育的市场和用户,损害了微博公司的经营成果,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
从被告的辩护意见可以看出,在短视频行业中,版权纠纷和竞争利益纠纷不仅存在于原创作者与平台之间,也存在于市场各类商业主体之间。
一方面,侵权企业认为获取更多短视频及相关内容是行业惯例,因此忽视内容获取和传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由于数据共享的便利性以及商业利益的诱惑,合法合规的细节要求往往被忽视。虽然部分数据抓取行为违法,但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权利人可能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成为灰色地带,直至因负面影响过大而诉诸法庭。
其中,涉及主观恶意行为,日常视频审核更容易流于形式。从近年来的司法判决可以看出,“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已不能成为搭便车行为的保护伞。互联网时代的自由、开放、共享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利益分配、形成有序的市场机制、抵制滥用技术便利的无序竞争行为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原告平台对用户数据及相关内容不具有所有权为由,淡化涉案行为的违法程度。这种观点混淆了因果关系,忽视了财产权益的多元化。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对其收集、存储的原始数据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拥有何种财产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由于大多数数据的生成、记录和传播都涉及两方或多方,传统的所有权结构并不适合短视频市场。
此类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归属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个人、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是数据流通过程中的风险点,数据权利框架有待进一步论证与构建。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享有其他财产利益。对于数据纠纷案件,目前多数通过适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成为此类案件立案追诉的主要依据。该条款内容的开放性、原则性有利于规制司法实践中尚未进行分类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有序竞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证据收集过程极具互联网法时代特征,科技在其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互联网相关诉讼中,科技将为诉讼提供新的助力。
一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批量取证。
判决书显示,刷宝App上与抖音App完全相同的短视频多达5万余条,内容相同的评论多达数百条。如此庞大的证据量,如果采用常规方式取证,通常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耗费大量人力,还可能拖延诉讼进程。抖音向法院提交了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和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证据数据保全证明,仅用三天时间就对刷宝App和抖音App进行了区块链取证,最终结果是被告认可了这部分证据。这一做法对于打击群体性侵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二,在VID码中添加暗码。
判决书显示,抖音通过后台监控获悉IP地址123.59.213.50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抖音视频文件并在刷宝App上展示后,其随机选取了40个抖音普通用户上传的视频,在其VID代码中添加暗码“123.59.213.50已从抖音移出”并上传至抖音后台,但标注暗码的短视频并未在抖音前台展示。后在取证过程中发现刷宝App上仍有标注上述暗码的视频,这成为法院认定其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法从抖音抓取短视频的重要依据。
上述技术创新的运用,让本案更具有典型意义。这些新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启示。企业也应重视日常运营的监控,利用数据技术保障数据权益。
关于作者
朱越,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兴趣为金融法、隐私合规、数据保护。
刘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传播学(新媒体)硕士。中关村网络安全与信息产业联盟网络法治委员会副会长。《网络法制》(法制出版社)合著者,《读书不孤单》(人民日报出版社)作者,《生命玉树——全国公安特警奔赴玉树抗震救灾纪实》(公安部公安局内部印制)。曾任人民公安报社编辑、副社长,人民公安报社湖南报社副站长(兼),曾借调公安部党委工作。专注于媒体法、网络法、网络安全及刑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