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宝 App 被诉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赔偿微播公司 500 万元

2024-09-16
来源:网络整理

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公司)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方法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创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文化)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并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微博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 案例简介⭐

原告微博公司诉称,微博公司为抖音App的开发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运营成本、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等方式,在同类产品中形成了竞争优势。而创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对手,从抖音App中抓取了大量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其开发运营的刷宝App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5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博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锐公司辩称,刷宝App由成都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其并非运营者,创锐公司与微博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微博公司主张的权益依据存在缺陷。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刷宝App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时长较短、制作成本较低,涉案行为未给微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依据。综上,我们对微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 法庭听证会⭐

抖音宝是什么意思_刷宝和抖音是一家吗_抖宝平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公司作为抖音App的开发、运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的运营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吸引用户发布、观看、评论、分享短视频,从而积累用户和短视频,抖音App上展示的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是微博公司通过正当的商业运作获得的,并由此带来的经营利润、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案证据显示,创锐公司为刷宝App的主要开发和运营者,该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博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刷宝App上有5万余条短视频,抖音App上有1万余条短视频。虽然创锐公司称涉案短视频为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为其自行制作,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等记录,后台信息不完整,无法与用户信息对应,也无法提交涉案评论为用户发布的证据。因此,创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有合法授权。

同时考虑到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音的VID代码,刷宝App中展示的是微博公司专门设置的带有“从抖音移出”VID代码的短视频,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App中并没有上传短视频的入口。刷宝App上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App上的评论内容完全相同,且存在表情符号无法正常显示的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创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人工手段获取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创锐公司并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相应的合法商业利益,而是直接以技术手段或者人工方式获取微博公司经营获利所依赖的权益,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博公司的经营成果,并利用其与微博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博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博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微博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创锐公司的违法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宝APP的下载次数、投放广告支付的金额以及创锐公司持有相关访问量、收入证据但拒绝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予以赔偿。

随着短视频市场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内容和用户已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占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对短视频内容抓取和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并为行业合法规范运作提供了有益指引,也对通过高额赔偿奖励等方式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短视频业务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为维护短视频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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