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属于援助范围。于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精神,依法受理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典型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广大农民工同胞有所帮助。
案例介绍
在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后,于都县龙某等15名农民工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经询问得知,朱某承包了于都县某小区的部分建筑工程,雇佣了龙某等15人到工地从事砌墙工作。双方约定由龙某等15人提供相应劳务,劳务报酬按日计算,在雇佣结束后统一支付。雇佣结束后,包工头朱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额劳务报酬,而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同时,朱某给每位农民工开具了欠条,双方约定在特定时间支付剩余工资。超过约定时间后,朱某拒绝支付,并拒绝接听龙某等15人的电话。
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天就受理了龙某某等15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为方便案件开庭,工作人员建议他们选定委托人,提供委托书,随后工作人员协助他们办理了委托手续,并指派江西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案后,与每位申请人谈话了解案情,随后迅速整理工资单、打卡记录、欠条等证据材料,理清法律关系后,立即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受理了邱某某等3人劳动报酬索偿案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调查,发现两案属不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在律师的建议下,法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对18名农民工的工资索偿案件进行审理。
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某某支付所欠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47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全额支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其他金钱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案例启示
原告龙某某确实按照约定在某小区实施了劳务,被告朱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双方在约定劳务价格时,并未留下有力的书面证据,但朱某某在农民工索要工资后出具了欠条,明确了欠款事实,具有承认的效果,可以间接证明原告主张的提供劳务的事实。本案提醒广大农民工在从事短期小工时,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签订完整的劳动合同,在提供劳务时也要注意留下书面证据。在接受现场管理或完成某些劳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自己的工作卡、自己的打卡卡、考勤记录,留下自己工作的痕迹。在索要工资时,要注意要求工资结算方确定自己的工资项目,并出具相关结算单,以确认欠款的事实。此外,当当事人人数较多时,无论是申请法律援助,还是进行诉讼,都应当选定一至两名法定代表人,进行相关手续工作,以便更加快捷、高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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