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通过支付宝“借贷”平台获得贷款后借给别人,对方承诺归还本息,但因对方拖延还款,贷款人因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对贷款人追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魏某和张某是同事,两人通过支付宝帮别人借钱,但对方违背承诺,没有还钱。张某因资金需要,向魏某借钱。魏某通过支付宝“借贷”借了3800元钱,借给张某。张某承诺支付借款利息。后来,因张某一直没有把借款还给魏某,在魏某多次催款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将魏某的联系方式“列入黑名单”。魏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赔偿误工费4300元及交通费。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高额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宣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入金融机构的款项后再行借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魏某从支付宝“借北”借款,属于金融机构借款,因此魏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虽然本案魏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张某应当返还涉案合同中取得的款项。同时,张某应承担魏某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结合魏某的过错,魏某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定魏某与张某的借款合同无效,张某返还魏某3800元及资金占用费。支付宝借贷利息与法院裁定的利息之间的差额由魏某自行承担。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大银行、金融借贷平台提供的各种贷款产品往往因贷款手续便捷、门槛低等特点,受到借款人的青睐。但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贷款转让为目的申请贷款势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贷款转让行为也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一旦发生纠纷,贷款人将无从追偿利息损失。因此,朋友之间借钱要量力而行,借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安徽商报记者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