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积分兑换成真钱
闲暇之余,玩网络游戏成为很多人放松解压的方式,玩游戏的高手也不少,家住云和县的饶先生对棋牌、牌类、捕鱼等博彩类游戏十分精通,游戏账号下的积分能达到几万分。
在游戏里,饶是高手,但在游戏之外,饶却没有稳定的收入。想方设法赚钱的想法始终萦绕在饶的脑海里,“一定要从最熟悉的地方找到赚钱的方法!”饶想到了通过游戏赚钱。
玩游戏时,饶会用现金从游戏平台上购买游戏币和道具来通关,但赚到积分后,这些积分除了继续玩游戏外,就没有其他用处了,饶似乎找到了赚钱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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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特色服务,把游戏中赢的钱或积分兑换成人民币,再把游戏积分转卖,这不是很赚钱吗?”有了这个想法后,饶某找到了梅某、李某、兰某,四人一拍即合,按照3:3:3:1的比例各投入10万元,在饶某家里开了一家所谓的“银商”工作室。
为牟利,四人以某“捕鱼游戏”游戏平台为基础,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点数)和人民币的兑换结算服务,以低价从玩家手中买入虚拟游戏币(点数)(称“降点数”),再以高价卖给玩家(称“升点数”),将虚拟世界的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赚取其中的差价。只要一方故意输给另一方,就可以获得积分,也可以输掉积分。
工作室运营期间,因“生意”红火,饶某招募员工廖某、王某轮班为玩家24小时提供游戏币筹码,同时,工作室还将某人的银行卡绑定在用于收取赌资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上,生意红火时,一天的纯利收入可达数千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四人共收取游戏币10万枚,兑换金额达123.6万余元,违法获利15万余元。
法官意见
如今网络发达,网络游戏层出不穷,但“捕鱼”、“卡牌游戏”等网络赌博游戏只能充值不能提现的规则却从未改变,饶某某等人成立“银商”工作室,竟然将积分与现实货币挂钩,打破了这一规则,让原本只有娱乐功能的网络游戏具备了赌博功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赌博,以牟利为目的的,是犯罪行为。或者以赌博为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饶某等人也为自己的致富梦想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近日,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牟利为目的,对饶某、梅某等人开办“银商”业务罪提起公诉,其组织三人以上在一屋子赌博,赌资总额达五万余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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