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利用亲密付功能盗窃他人资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

2024-09-22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刘洁洁。

2016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强、刘洁洁经预谋,在某宾馆房间内通过微信联系吕某微商,谎称是吕某的经纪人,向吕某购买商品1.5万元。随后,二人虚构其支付宝转账限额受限的事实,骗取吕某为被告人王强的支付宝开通贴心支付功能。被告人刘洁洁随即利用贴心支付功能操作王强的支付宝,从吕某的支付宝及银行账户中转出1.15万元。吕某收到银行资金变动通知后,发现自己被骗,遂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7日,两被告人在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两被告人已赔偿吕某某2万元,并取得吕某某的谅解,公诉人以盗窃罪指控被告人王强、刘洁洁二人,将其绳之以法。

[判断]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刘洁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两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据相关法律,对被告人王强、刘洁洁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公安机关暂扣作为作案工具的三部苹果手机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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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受害人为其开立1.5万元支付宝账户,随后操作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选择受害人的1.15万元支付方式,向同伙转账1.15万元的行为性质。目前主要存在诈骗、信用卡诈骗、盗窃等三种观点。法院认为,其构成盗窃,理由如下。

1.本案不构成对被害人吕某的诈骗

亲密支付功能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针对亲子、恋人等亲密关系而打造的一项极简支付服务。开通后,若对方选择通过亲密支付进行交易,只要金额在预设限额内,无需本人确认,系统将直接以本人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支付给对方。本案被害人吕某事先并不知情亲密支付功能,被告谎称开通亲密支付后即可向被害人付款(实为被害人代被告付款)。被害人与被告通话时,按照对方指令操作手机,直接开通亲密支付,挂断电话后,随即收到短信提醒,提示款项已转账。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受害的财产为元,而非元额度内的亲密支付权。开立亲密支付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受害人为被告开立元额度的亲密支付,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直接实际承担了对被告元的债务债权。当被告进一步选择亲密支付作为特定转账或消费的支付方式时,构成对受害人财产利益的现实、具体的侵害;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为自己设定了元的担保义务。被告在支付时,选择亲密支付直接完成支付,而非在受害人无力履行支付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事实上,就本案而言,开立元额度亲密支付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特殊利益。被告人利用亲密支付转移元的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分析。

对于涉及具体财产的诈骗,一般观点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对被处分财产的处分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处分该财产。而要构成对吕某的诈骗,吕某必须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财产转移给他人,并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该财产。显然,对于本案实际转移的元,吕某处于被欺骗、不自知的状态,根本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意图,更没有在这种意图的支配下做出任何处分行为,因此不构成对被害人吕某的诈骗。

2.本案不构成银行信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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