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做宣传可以吗?可以。但是虚假宣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近日,青岛银保监局针对朋友圈保险误导信息再次采取行动,对“涉案”公司国华人寿及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根据青岛银保监局的处罚函,国华人寿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员工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行政罚款。公司负责人王涛对国华人寿青岛分公司员工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性宣传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事实上,朋友圈已不再是监管空白区,营销人员的言行正在接受更严格的监管。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2019年1月,银保监会也发布《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风险提示》,对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进行了提示。银保监会还明确指出了饥饿营销、夸大收益、曲解用语三类误导行为。其中,饥饿营销包括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限时抢购,比如使用“秒杀”、“全民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夸大收益包括将保险产品与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相混淆,如宣称“保本保利”、“保本高收益”、“复利累积”等;曲解条款包括故意曲解保单或产品条款,如宣称“既往病史无需报告”、“生病也可以购买”、“什么都可以投保”等。
2019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推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金融营销推广行为。《通知》还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推广活动,不得允许从业人员编撰、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推广信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未来将更加严格,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从监管部门发出的处罚函来看,近年来保险中介机构持续频繁受到处罚。
2019年,太平人寿济宁支公司副总经理董学军于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保险宣传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任太平人寿济宁支公司副总经理董学军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济宁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董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
2020年1月,湖北银保监局公布了对工银安盛人寿湖北分公司的相关处罚决定,其中指出,部分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布“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鑫丰瑞上市了”、“……如果你想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存在片面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并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等问题。上述人员已被湖北银保监局处罚。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保险消费者也应注重自我保护。2019年,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责条款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目前,自媒体平台门槛较低,发布主体众多,内容审核不足,消费者在接收到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同时,银保监会建议消费者如遇到上述类似情况,不要轻易相信或转发;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举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