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婚假规定及工资政策:遵循国家规定,无权修改,将积极反映延长建议

2024-09-23
来源:网络整理

我省婚假一向按照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旅游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局发29号)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结婚时,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如果职工与配偶结婚时不在同一工作地点,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额外旅游假。

婚假是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没有赋予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婚假的权力,所以我省无权修改。据了解,其他省份关于延长婚假的政策均来自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从人口和计划生育角度制定的奖励性假期。关于您提出的延长婚假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

山东婚假

工资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_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_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31条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职工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节假日以及产假、哺乳假等节假日时,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休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上月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实际工资减去该月加班工资后所得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月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劳动者上月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实际工资减去该月加班工资后所得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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