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
该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或者经济效益下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或者经济效益下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达成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0日。”按照规定,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达成协议,并向职工说明情况,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但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以扣除员工部分工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代扣代缴税费。《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

(一)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职工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法院判决或裁定要求公司扣留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税费。
企业因职工的过错遭受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因职工的过错遭受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但是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