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不少学生被欺骗、利用,将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提供给犯罪分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
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一批涉及在校学生“两卡”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揭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性,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成长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附: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一:涂某彤、万某玲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一、案件基本情况
涂某桐,1998年8月出生,某大学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案发时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案发时为某医院工作人员。
2018年以来,涂某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一直为他人购买银行卡使用。2018年,涂某桐与万某玲通过兼职相识后,涂某桐先后从万某玲处购买了3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等),并要求万某玲帮忙购买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了牟利,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戚开淘宝店需要用卡为由,从4名同学处购买了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桐。涂某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他人利用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了207万余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涂某桐、万某玲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桐、万某玲提起公诉。考虑到万某玲案发时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兼职误入歧途而买卖银行卡,且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涂某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不认罪,也没有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及获利数额。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涂某桐、万某玲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大学生非法买卖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检察院向涉案学生就读高校发出检察建议,提醒学生警惕“两卡”违法犯罪风险。相关学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案例法制解读,加强对全体学生的教育引导。江油市检察院还将会同辖区学校开展“剪卡”进校园宣传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件纳入宣传;制作“剪卡”科普漫画进行宣传推广,努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四、典型意义
从近年来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租售“两卡”行为,自2020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剪卡”行动,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
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因社会经验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部分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办卡、卖卡到组织收卡、售卡,成为潜伏在校园的“卡贩子”。本案被告人正是这样的“卡贩子”,他们不仅自己卖银行卡,还招募同学在校卖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经过层层流转,落入诈骗分子等不法分子手中,被用来套取非法资金,其危害不容低估。对于从“工具人”转型为“卡贩子”的在校学生,应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两证”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在校园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案件相对多发的学校,要联合研究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增强在校学生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和学校要加强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情况,积极提供帮助,共同推动社会治理。
案件二:郭某凯、刘某学、耿某云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某高校学生。
耿某云,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学请假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购买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了多张手机卡,卖给郭凯所在的卡贩团伙。随后,为了尽快赚钱,刘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一名“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不法犯罪团伙。经统计,郭凯通过本人及下属买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5.7万余元;刘学买卖手机卡871张,获利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云在打工微信群中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购买手机卡的信息,便用其身份证办理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的要求交给刘某学。刘某学对卡进行核对、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云从中获利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受害人被骗35万余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0月9日、11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耿某云。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郭某凯、刘某学批准逮捕,对耿某云不予批准逮捕。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云终止侦查,并给予警告处分。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云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年内停止新网服务,每个基础运营商只保留一个手机号码。
2020年12月15日,井陉县公安局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郭某凯、刘某学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学所在学校下达检察建议,提醒学校加强学生网络法制教育,严格日常管理,积极推动形成检校联防联控网络犯罪合力。学校高度重视,立即根据检察建议内容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各任课教师、辅导员加强对学生(包括因请假、实习等原因暂时不在校的学生)的督促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根据案情,完善思政法制知识公共课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对接地方司法机关,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张贴海报、举办讲座、举办公开课等方式,推动法制教育走深走实。
四、典型意义
目前,手机卡是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随着互联网实名制要求的实施,基本上需要绑定实名手机卡才能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户。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常常非法购买他人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明知故犯,买卖他人手机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卡头”、“卡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只卖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时给予信用处罚,加强教育管理。
在深化“剪卡”行动中,检察院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加强执行衔接,多措并举,做到罪刑相适应,充分发挥综合效应。对涉案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检察院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罚。这不仅使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警示教育;也向社会传递依法严惩涉“两卡”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促进社会共治的理念。
教育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关爱,对因各种原因请假或不在校的学生,要与家长、学生、实习单位密切沟通,详细了解请假原因、目前生活状况和工作实习情况,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案件三:吴某浩等9人隐瞒、藏匿犯罪所得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浩等10人均出生于2000年至2001年之间,为某大学或中专学生。
侯先生出生于1993年,没有固定的工作。
杨某辉,1993年出生,某互联网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至12月间,侯某、杨某伙同他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付费好友信息,诱骗受害人扫描二维码支付,并通过预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放大百倍,实施诈骗。为方便收受赃款、转移,杨某以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一组银行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用于诈骗团伙注册微信商户、生成支付二维码。其中,吴浩等9人向杨某出售了一组银行卡信息,受害人扫描侯某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后,资金被转入相应的微信商户账户,并根据后台设置,于次日凌晨自动转入与商户账户绑定的吴浩等人的银行账户。

吴某浩等9人明知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为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要求,通过手机银行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骗取转移资金金额从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二、诉讼程序
2020年3月19日、6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分别以涉嫌诈骗罪、涉嫌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将侯某、杨某辉、吴某浩等9人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侯某、杨某辉、吴某浩等9人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侯某、杨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万元;并因犯诈骗罪、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浩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均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至3000元。被告人均无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涉案学生所在外省学校加强联系,共同开展协同帮扶教育工作。学校通过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材料、安排心理咨询人员与其谈话等方式,评估学生行为的危害性、悔改情况、是否可以继续接受教育等。同时,学校还制定了违规学生在校学业的后续监督管理方案,并上报当地教育部门。最终,经过三方反复沟通,并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学校保留了7名涉案学生的入学资格,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缓刑适用建议。目前,涉案的3名中专学生已顺利晋升为大学生。
上虞区检察院不断加强与学校跨省联系,通过微信公众号云分享“两卡”犯罪典型案例、“反诈骗”主题宣传视频等资料,同时为当地多所高校近万名师生开展以防范“两卡”犯罪为主题的“新学期第一课”宣传活动,通过搭建检校协作平台,形成“打击-协作-防范-宣传”为一体的社会综合治理办案机制。
四、典型意义
从“剪卡”行动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大量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方式收受、转移赃款,绕过金融监管,导致诈骗资金快速流通、拆散、混入,大大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损失的难度,社会危害极大。对于包括银行卡在内的“两卡”非法租售犯罪,检察机关要坚持源头打击、全链条惩戒,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两卡”的犯罪行为,又要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力争将犯罪链条全线铲除。
对于涉及“两证”犯罪的学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挽救相结合,全面准确评估起诉必要性,依法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依法需要追诉,但被告人具有共犯、认罪、退赃、赔偿损失等从轻情节的,可以提出从宽量刑建议。要着力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段”。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加强沟通联系,根据学生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校学习一贯表现等情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学生,应当给予继续留校学习、完成学业的机会。同时,要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错误、悔改改过,努力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案例四:徐某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未受追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许先生,2001年3月出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2020年6月,高考结束后,许某联系朋友程某(另案处理),让他在暑假帮自己找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每张卡收费100元。许某在程某要求下办理了手机卡,随后在程某指导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手机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帐200元(另有500元尚未到账)。程某将银行卡交给许某后,告知许某该银行卡是用来为他人转移赃款的。许某为了赚钱,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共计转帐22万余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0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许志强移送审查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到许志强所在学校了解相关情况,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提供了许志强在校学习证明及日常表现证明。工作上,许志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犯罪记录。许志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2020年11月1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志强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另案处理。
三、教育治理
结合本案办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到许某高中及相关学校开展反电信诈骗、防范“两卡”犯罪宣传。通过检察官讲述典型案例、揭露犯罪手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当地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高度重视,积极提供宣传平台,加强检察校企合作,共同把“保障学生权益、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中。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大学生极易受到卡贩子的诱惑和贿赂,成为犯罪“工具”。有的因消费观念、价值观念错误,非法开办、贩卖“两卡”牟取财物;有的在寻找实习、兼职机会时,因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利用,落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不懂识人,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利诱、教唆下,出租、贩卖“两卡”。
办理涉“两证”案件,对涉案学生要做到教育、挽救、惩戒、警示,努力实现案件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其在校学习情况、表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综合判断起诉必要性。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会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学生回归正轨。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检察机关、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共同推进校园反电信诈骗和防范“两卡”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案件教育警示作用,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工具”。
案例五:郭某、张某因诈骗罪未被追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郭先生出生于2000年6月,是一名师范生。
张女士,2000年1月出生,师范生。
赵强、丁先生、邵飞、郭莉四人出生于1994年至2001年之间,无固定工作。
2019年10月至12月,赵强、丁某注册微信公众号“古宝在线”“兴源在线”,伙同邵飞、郭利等冒充古玩交易平台,帮助受害人出售古玩藏品。他们通过支付“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郭、张某等人充当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套取诈骗资金。郭、张某明知郭利等人从事诈骗犯罪,仍按其授意将微信昵称、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骗取受害人信任,套取诈骗资金。郭、张某收到钱款后,立即拉黑受害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将款项全额转给郭利。郭利每转一次钱,给郭、张某10元至30元不等的佣金。
经调查,郭某和张某涉嫌诈骗金额分别达1.6万元和5800元。
二、诉讼程序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赵强、丁某、邵飞、郭利、郭某、张某等6人。同年1月22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赵强、丁某、邵飞、郭利等4人。鉴于郭某、张某系在校大学生,其参与诈骗数额不大、获利较小,且系自首,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二人所在的外省学校,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考虑到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在校表现、学校帮教等因素,依法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予以取保候审。考虑到郭某、张某均在外省居住、学习,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太仓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其所在学校建立联系,通过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020年3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赵某强等6人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0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利等4人提起公诉。鉴于郭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取保候审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利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
针对本案反映的大学生提供支付二维码、参与诈骗犯罪的问题,太仓市检察院向涉案学生就读学校发出《风险警示函》,提醒学校加强学生兼职就业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学校以此案为契机,通过主题班会、全校学生大会、家长座谈会等形式,加大风险警示内容宣传力度。太仓市检察院积极在当地学校开展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解读,通过法治进课堂、模拟法庭等方式,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郭某、张某二人未被起诉后,顺利毕业走上工作岗位。
四、典型意义
在审查逮捕时,采购方应实施“更少的逮捕和更谨慎的拘留”的概念,并准确地掌握逮捕条件,他们的学校和住所不在当地。迭代学生完成学业的完成,如果待定审判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则不得根据法律批准逮捕。
在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在待定审判中之后,采购方应与公共安全机器人合作,与学校的居民社区和参与案件的学生的父母保持联系,并了解学生的每日绩效,并应共同责任驾驶案件,并努力驾驶案件,并努力驾驶案件,并确保学生的责任。诉讼活动。
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兼职工作的教育和指导,使学校内的兼职兼职活动标准化,迅速提醒学生风险,帮助学生提高他们在兼职工作期间识别非法和犯罪活动的能力,并防止他们陷入非法和犯罪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