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是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正凡,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宣汉县,在宣汉县租住房屋,个体承包经营户。2018年9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律师:程伟鹏(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监公诉行诉(2018)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正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乔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正凡及其辩护律师程伟鹏到庭参加诉讼。目前,本院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月,被告人罗正帆向杨某、蒋某承包了国网达州供电公司蒲城供电分公司农网改造工程,并与二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随后,罗正帆雇佣多名工人进场施工。期间,杨某预付罗正帆劳务费14万元,蒋某预付罗正帆劳务费3.7万元。承包期间,罗正帆仅支付工资元。截至2018年2月,罗正帆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元。2月7日,工人们停止工作,到罗正帆家中讨要工资,因没钱发,罗正帆便谎称自己和农民工一起到蒲城供电公司讨要工资。途中,罗正帆趁机逃跑躲藏。刘先娇等23名农民工随即向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协调,杨某、姜某于2月12日向23名农民工发放工资共计142.454万元。
2018年2月26日,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罗正帆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令,同月2月27日送达其家中,由其妻王某1签字。该局还通过王某1的手机当场致电被告人罗正帆,告知其三天之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情况,并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两天后,罗正帆回到宣汉并在家中居住了一周。在此期间,其既未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也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同年3月7日,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公安局于3月1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7日,被告人罗正帆在万源市被抓获。同月26日,被告人罗正帆妻子王某1向上述23名农民工支付了工资。被告人罗正帆尚欠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的李宗德、吴乐飞等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460元。
庭审中,被告人罗正帆亲属向本院退还了李宗德、吴乐飞等8名职工工资共计9460元。
被告人罗正帆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有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宣汉县公安局的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逮捕经过、拘留证及逮捕令、被告人罗正帆的户籍信息、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宣人社监字[2018]4号、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纠正令》及送达回执证明、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罗正帆涉嫌拒付劳动报酬一案的调查报告、国网达州供电公司2017年第一批农网10千伏及以下工程、国网达州供电公司2017年第一批农网SG-14建设劳务分包合同(2副本)、协议书(2份)、农民工工作记录、宣汉县蒲城电力有限公司农网改造项目欠农民工工资清单及明细,农民工帅大洲、刘先文、项本俊、罗能芳的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借记卡明细表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报告及罗正帆欠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付款凭证;证人杨、姜、王1、刘1、刘2、郑、田、项、赵1、赵2、徐、程1、王2、艾、程2、邓、王3的证言和被告人罗正帆的供述、辩解等证据,已经足以证实。
对于被告人罗正帆辩护律师提出的罗正帆不具备用工资格,杨某、蒋某代发的142.454万元农民工工资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余7万元应作为实际欠发工资数额量刑,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偿还所欠农民工剩余9460元工资,系初犯等理由,请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公诉人当庭提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价如下:被告人罗正帆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与被告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无关,不影响被告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罗正帆潜逃后,杨某、姜某为其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该行为属于垫付给罗正帆的款项,该行为虽然减轻了拖欠工资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免除罗正帆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其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罗正帆认罪认罚、其亲属已为农民工偿还所欠工资、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方和辩护方均未提出异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正帆作为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定义务的建筑劳务承包人,明知工人工资尚未足额支付,采取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3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22万余元,数额巨大,经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安全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正帆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向农民工支付所欠工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正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正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将退回的9460元返还给李宗德等8名劳动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减刑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果你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姚烈兰
人民陪审员王守全
人民陪审员柯振祥
书记员: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