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声明
四川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改善建筑施工人员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治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等所需费用。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见附件1。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非竞争性费用,在编制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全额测算,即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基本费率加上现场评标费最高费率计算得出。
环保收费标准=环保基本收费标准×2
文明施工收费标准=文明施工基本收费标准×2
安全建设费率=基本安全建设费率×2
临时设施使用费标准=临时设施基本使用费标准×2
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有特殊要求、风险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另行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单独列示、核算。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招标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在措施项下单独报价。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础费和现场评估费两部分计算。
1. 基本费用
基础费是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为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而产生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地,实行工程在市区、工程在县城或镇、工程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种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2. 现场评估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商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率确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在费率确定后获得的针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附加费用。承包商执行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商在施工现场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我评价,最终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综合评价得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认可。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中明确每项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数额,并要求投标人按照该数额填写信息。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数额填写,否则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八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含工程总承包方式)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价包干法发包的工程,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无法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数额或者未按照我省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收取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标准人工费+单价计量项目标准人工费)暂分别按签订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的15%、10%计收,费率和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及附件2的规定计算,作为承包方、承包人等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编制造价预付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
发包人、监理、承包商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201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3〕39号)等规定,共同对承包商在施工现场执行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并由建筑安全监理机构结合历次检查及日常监督得分情况,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比及率确定表》(详见附件3)中确定最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比综合评分。同时应确认承包商在施工期间是否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地面是否应硬化而未硬化,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组织专项安全隐患检查。
被市级或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得低于85分;被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得低于90分。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结算比例的确定: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收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基本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2和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确定;
2.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评定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定费的标准,依据建筑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最终综合评价分数、本办法附件2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的,现场评估费率按基础费率的40%计算,80分以上每增加一分,现场评估费率在基础费率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估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估费率=基本费率×40%+基本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
3、最终综合评价分数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只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用。
4、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安全施工费按计提率的60%计提。
5、施工现场地面应硬化而尚未硬化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计提标准的60%计提。

6.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工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建设费中已包含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费用、专项安全隐患检查费用,未安装使用、经现场评价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2013〕39号)要求、未按要求组织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建设费按75%计提。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制定实行自愿原则。工程竣工后,自愿申请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承包人,应当持经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及费率确定表》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确定。未设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管辖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确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率确定机构应当依据建筑安全监察机构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率。确定工作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确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结算管理:
1.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率制定机构申请费率制定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及费率制定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及费率制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率制定机构申请费率制定的,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算基础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未能确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考核得分,承包人又无法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率确定机构申请费用确定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现场执行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的检查、评分结果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率,并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核及费率确定表》中确认并说明原因,作为结算依据。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总承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且建筑安全监察机构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按照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缴纳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用。
3.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承包工程现场评比范围但未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比及费率确定表》确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承包工程现场评比范围但工程总承包单位尚未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基本费按照总承包工程类型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计算。
发包人直接承包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收取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发包人支付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应当将40%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采用总承包(含工程总承包)或按建筑面积平方米计价总承包的工程,结算时不能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数额或按我省计价依据不能确定工程造价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征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标准人工费+单价计量项目标准人工费)分别按已签订的合同价款(含合同价款调整款)中建筑工程造价的15%、10%计征,费率和数额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并作为调整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确定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招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数额计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率加现场评标费最高费率计算。竣工结算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应当预付不低于基本费7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落实的,分包单位应当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按照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计划、付款方案、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督促承包方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承包方未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该建筑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应当对承包人、分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发现承包人未按照本办法和合同规定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当及时要求承包人缴纳。承包人拒绝缴纳的,应当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监理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绝改正的,工程监理应当及时报告承包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责令承包人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未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方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及承包方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招标控制价、验收工程结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承包与分包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二)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标准制定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监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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