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请托办事能否要求返还?裁判观点存在严重分歧

2024-09-24
来源:网络整理

非法索取他人好处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比如,自己不符合落户条件,就请人帮忙办理北京户口;自己分数不够,就请人帮忙子女考大学;甚至还有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请人帮忙办事。索取他人好处的人,还向受托人行贿。

这种基于非法原因作出的付款,法律上称为“非法付款”。

1.裁判意见严重分歧

如果求助失败,钱能退还吗?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主要有四种观点:

1.裁定驳回起诉——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福建民申3354号民事裁定认定:

本案中,林某斌通过张某的请求,要求张某返还其为其子女及朋友子女在未达到入学条件的情况下入学支付的人民币。林某斌向张某支付的人民币属于违法支付,不属于正当的民事权利,不受民法保护。一审、二审法院对此均有明确指出,并判决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但此种观点比较少见,目前我们尚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此种观点的裁判文书。

2. 判决驳回起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再41号民事判决认定:

本案中,A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向受托人B支付财物以办理退休,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其非法目的。该行为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为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该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和手段均属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应予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号裁定认为:

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属违法分包,故无效,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分包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员姚汉钊、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属无效。因此,腾达公司要求姚汉钊、姚汉林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员参与管理协调,原判决认定姚汉钊、姚汉林应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裁定中驳回了原告以无效合同为由主张支付管理费的诉求(相当于不支持以违法理由要求支付管理费的诉求),但最终还是以实际参与管理的情况确定了管理费的数额。本案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处理无效合同的思路。

3、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判决退回。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案例:

2023年1月,安某的亲属因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安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称可以帮忙协调处理其亲属的交通事故案件:2023年1月11日,安某向刘某支付了3万元协调费:刘某收到3万元后,未能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案件,安某要求刘某归还3万元。在安某催款后,刘某归还了2万元,并承诺再归还1万元:因刘某未归还所欠的1万元,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的本质是安某委托刘某协调处理安某亲属的交通事故案件,安某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背离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安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委托事项违法,委托合同无效,安某因此要求刘某返还剩余本金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安某的委托事项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其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安某请求刘某承担法律服务费1300元,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在《人民法院案例报》上刊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这一做法的逻辑很简单,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确认合同无效,再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判令返还。

4.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还可以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悔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拘留。大多数没收判决的法律依据也是该条。

但《民法通则》已废止,且民法典时代已无法院“没收”的规定,因此该判决已无法律依据。

二、违法履行的法律渊源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例

1. 非法原因的支付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受到规范。罗马法奉行“不道德原因不产生起诉权”和“如果双方都不道德,则占有者占优势”的原则。基本逻辑是,如果你付钱给别人做非法的事情,无论成功与否,要求你这样做的人都不能指望拿回钱。

2.罗马法确立的这一规定,也被其他国家普遍继承,但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1967条的规定,相当于不赋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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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第817条规定:如果支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接受该支付,从而违反法律的禁止或善良风俗,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如果支付人也对此种违反负有责任,则无须返还,但支付是为了承担债务而支付的除外;为偿还这种债务而支付的支付,不予返还。

英美法系认为,“进入衡平法院的人必须是干净的”,就像“不干净的手”一样。美国最高法院在Salt Co. v. GS.(314 US 488, 492 (1942))一案中指出:“法院,特别是衡平法院,在原告主张的权利违反公共利益时,可以合理地拒绝给予救济,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与我国《民法典意见》和《合同法》的观点一致,予以没收。

3.我国台湾民法第180条第4项规定: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者,不得请求退款,但仅在受款人一方存在不法原因者,不在此限。

总结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范例,如果付款行为违法,委托人最终是无法取回钱款的。

为什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1民终720号判决中,做出了精彩的解释:

违法支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一般意义上预防违法支付行为。当支付人违反法律和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时,民法破格否定其请求返还的权利,从而凸显法律秩序对其支付行为的负面价值评价,从而强化社会公众对公序良俗观念的关注,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律秩序也刻意增加违法支付人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预防潜在违法支付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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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违法给付的规定及逻辑分析

1、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有不少学者呼吁对非法给付作出规定。

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华民法典草案》曾规定,给付因违法原因而为之的,不得请求返还,但违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方(与我国台湾的规定相同)。

但由于非法给付的法律效果尚存在争议,最终修订的《民法典》并未对非法给付作出规定。

2.非法理由给付法律效果的逻辑悖论

没收制度废除后,违法给付的法律效果有两种:支持返还和不支持返还,但这两种效果都存在问题。

(1)如果委托人支持退钱,无疑是在鼓励违法行为。会给委托人一种心理预期,即委托人委托别人办理违法的事情,如果成功了,皆大欢喜;如果失败了,还可以要求退钱,这是免费的,没有风险的。更危险的是,如果事情办成了,还可以坚持要求退钱(这是典型的多要多得的现象,不仅违法,也缺乏基本的道德原则)。

(2)此外,大量涉及违法支付的诉讼案件进入法院,也会增加法院的审判负担,消耗司法资源。

因此,正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上述判决中所阐述的逻辑,不支持退还,可以增加违法支付人的经济风险,达到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3)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不支持信托返还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最典型的是会造成“非法即合法”的法律效果(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某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受到广泛批评,但这一规定也是基于建筑行业存在的种种弊端而做出的无奈妥协,这一规定是暂时的,未来肯定会有所调整)。再者,进一步的推论。如果信托合同合法,当受托人未达成目的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委托人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等。但不支持信托返还,就等于赋予非法受托人高于合法受托人的权利,无疑是严重不公平的。

(4)另外,请求利益往往是一次性的,而且很多非法受托人都是专职人员,甚至以此谋生。如果真要以司法裁判作为打击非法行为的典范,支持返还资金,让这些非法受托人无法从中获利,其实效果会更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1民终字第1号案件审查中,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支持返还的观点更为可取。这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首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对取得的财产不再具有合法的占有基础,双方的财产状况应当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基于此,《合同法》和《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财产返还,第二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其次,如果给付人是应受责备程度较低的一方,那么其不当合同行为就被一定程度“净化”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与拒绝返还的惩戒功能并不冲突,此时的威慑作用是针对应受责备程度较高的一方。

3. 不规定非法理由支付的法律效力,确实明智

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时代,没收违法与违法履行的两种法律效果可以调和,但在《民法典》时代,关于没收的规定已被废除。

在两种效果都存在严重利弊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违法支付的法律效果,将导致不良后果,不做明确规定其实才是更明智的做法。

一方面,各类违法行贿犯罪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个案的司法裁判来间接调整。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法律对违法支付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在委托他人时,违法支付方要权衡风险,完全有可能花了钱,但工作没做好,不能要求退款;违法接受方,特别是以此为生的,也应该考虑,完全有可能帮别人办事,但悬赏费要全额退还。

这种不确定的预期也许能够更好地遏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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