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作为新兴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公共交通领域也不例外,人脸支付、人脸刷卡、人脸门禁等成为常见的应用场景。但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否需要取得乘客个人同意、交通部门负有哪些告知义务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2021年11月25日,全国首例因公共交通使用人脸识别引发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4月27日宣判。该案涉及旅客王某某诉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诉讼。
案件背景
王女士通过购票系统购买了一张从贵阳东站开往贵阳北站的高铁二等座车票。进站乘车时,车站广播提醒乘客持身份证、摘下口罩、刷脸进站。王女士在自助闸机刷脸后进站乘车。但王女士认为铁路部门在采集其人脸信息时未作出明确告知,也未取得其授权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辩论
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铁路部门在处理她的面部信息时并未取得她的个人同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她认为铁路部门在收集、识别她的面部信息时,并未告知她是否存储了她的个人信息,也未取得她的授权同意。
被告成都铁路局辩称,自助实名验证闸机在公共交通领域已经广泛使用,属于常识。王某某选择自助检票通道,可视为默许采集人脸信息。此外,成都铁路局还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在验证过程中没有存储或传输任何个人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公共交通领域,铁路运输公司基于维护公共安全负有核实乘客身份的法定义务,运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核实具有合理性。同时,法院还指出,王某某进站时选择了自助验证闸机通道,并未选择其他验证方式,可视为默示同意收集人脸信息。

但法院同时认为,铁路局在人脸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旅客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可能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风险。铁路局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明确告知和保护措施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成都铁路局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该局今后在类似情况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旅客信息收集和保护措施。
案件意义及启示
此案是我国首例涉及公共交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对各类公共交通公司正确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是重要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企业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当明确告知乘客信息收集和保护措施,并取得乘客的同意或授权。
其次,交通运输企业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包括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取安全措施防范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及时更新、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最后,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强调了企业的法定义务。这对运输企业是一个警示,必须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综上所述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交通运输企业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明确告知乘客信息收集及保护措施,确保乘客个人信息安全。只有合法合规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才能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