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 11 网购单片机配件,南宁市民遭遇奇葩事:单价 2.7 元的商品总价竟要 9018 元

2024-09-24
来源:网络整理

在刚刚过去的“双11”狂欢节中

购物狂们是否也感染了这种病毒?

多种优惠福利

清空购物车

是不是严厉断了商家的韭菜?

想收割韭菜吗?

哼!没那么容易。

有些人不仅没有收割韭菜

差点掉进坑里

最近的

南宁市民卢先生

在淘宝购物时

我遇到了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陆先生在淘宝上想买的商品是一款叫单片机的配件,这款配件的单价在14元至42元之间,有商家借“双十一”促销,将单价降到了1.7元至2.7元。

看到优惠,陆先生就下单买了10件,等到他准备付款的时候,订单总金额竟然是9018元,这着实让陆先生震惊不已。

单价2.7元,10件商品总价才27元,为何要支付9018元?陆先生仔细查看订单后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确实只花了27元,但这批商品的运费却高达8991元!

卢先生说

幸好我的银行卡

没有那么多钱

否则

也许他确实付了钱。

顺着卢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在淘宝上找到了这家店铺,记者查看了一款单价2.7元的商品,结算显示总金额为2.7元,商家没有收取任何运费等费用。

但当记者查看多件商品时,商家会按每件商品999元的价格收取运费,10件商品中有9件的运费合计为8991元。

陆先生称,他也曾以为这家网店的商品很便宜,但险些被骗,有些消费者付款时点击速度过快,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记者随后搜索了其他销售相同配件的网店,其他店铺要么提供免费送货,要么象征性收取3元运费,这家店铺每件999元的价格是商家的失误吗?

记者通过阿里旺旺联系该商家,但商家采用机器人客服,并未回应。

随后,记者向淘宝客服反映问题,客服表示,这并不是个别现象,运费是商家自己制定的,为了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数量,有的商家设置条件,超过一定数量就要收取巨额运费。

淘宝客服表示,商家设置运费并不违法,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不过,在付款前,还是要擦亮眼睛,谨慎处理。

“天价”运费有效吗?

不小心付了“天价”运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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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运费是否不公平竞争?

商家有权利制定运费吗?

我们问了律师

问 1.

商家设置“天价”运费有效吗?

合同有效,但可以解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几种:(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快递费用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便运费“天价”,只要卖家在网购订单上明码标示运费价格,即属于依法成立的法律命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季度

高昂的运费合理吗?新手网购者误付运费该怎么办?

卖家的实际运费相对于买家支付的天价运费明显不公平,或网购者在网购支付时未注意实际成本价而“溜”了付款。律师认为,这是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要求取消订单、退还货款的法律依据是“不公平”、“重大误解”、“七天无条件退货”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须说明理由退货,当然特殊商品和另有约定的商品除外。

当然,无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还是被撤销,其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即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无须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该律师还提醒消费者,由于这是网络购物,消费者还可以以“7天无理由退款”为由申请退款,这种方式简便快捷,避免了谈判、诉讼的繁琐。

问题3·

从同类竞争商家角度,这样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利用促销价格、天价运费等手段吸引流量,增加潜在用户浏览自家网店销售商品页面的数量和平均停留时间,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的与其他同类型商家竞争的方式。但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此类商家在实际商品销售或结算页面上已经“明码标价”了运费,因此并未被明确界定为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题4·

商家是否也有权利制定货运价格?价格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吗?

快递服务本质上是对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商家必不可少的增值服务。为了促进销售,很多网商通常会采用“包邮”或“多件包邮”的营销手段来刺激网购者的购买欲望。快递服务是否规范、能否及时送达网购商品,也是网购者选择是否在网商购物的重要考虑因素。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因此,网络商家有权自行制定其店铺销售商品附加的快递服务费的价格。

目前,快递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没有定价标准,只要以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明确快递收费标准,快递企业和商家都可以随意调高或调低收费。

本期《上海律师》:

朱双玲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叶嘉红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是根据现有的公开情况得出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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